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2012年4月6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的通知》,现将有关会议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2年5月9日(周三)
13:00-13:30签到 13:30-17:00会议
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号楼1422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联系人:王程光 姜琪
电话:(86)10-65198176、65197354
传真:(86)10-65197354
三、主持人
公平贸易局负责人
四、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简介案件有关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会人员
(三)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发言,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发言顺序
(一)日本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
(二)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及其代理律师
(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及其德国公司和意大利公司及其代理律师
(四)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及其代理律师
(五)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
(六)江苏武进不锈钢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及其代理律师
(七)浙江久立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宝钢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九)日本政府代表
(十)欧盟政府代表
(十一)欧洲钢管协会
(十二)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应当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听证会不设辩论程序,主持人对利害关系方的提问可不予当场答复。
(三)利害关系方的陈述原则上不应超出本次听证会的议题。
(四)每一利害关系方一般陈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最后陈述时间不超过5分钟。若申明不作最后陈述,则一般陈述时间为15分钟。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允许,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五)听证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一
一、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应服从主持人的安排。
二、与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规定顺序陈述自己的观点,一方陈述观点时,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保持肃静。
三、在一方陈述观点时,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对发言人的内容提问,或进行辩论。
四、听证会期间,听证会主持人要求发言人就发言内容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发言人应给予充分合作。
五、听证会期间,与会人员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延长。
六、听证会主持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与会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出席会议。
八、听证会期间,请将手机等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附件二
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
参会单位名单
| 类别 | 是否发言 |
欧盟驻华代表团 | 外国政府 | 是 |
日本经产省、日本驻华大使馆 | 外国政府 | 是 |
欧洲钢管协会 | 外国行业协会 | 是 |
日本铁钢联盟北京代表处 | 外国行业协会 | 否 |
日本jfe钢铁株式会社 | 国外生产者 | 是 |
日本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 国外生产者 | 是 |
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 | 国外生产者 | 是 |
日本住友商事株式会社 | 国外出口商 | 是 |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 国外生产商 国外出口商 | 是 |
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国外出口商 | 是 |
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 | 国内其他 | 是 |
华友管业有限公司 | 国内进口商 | 否 |
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 | 国内进口商 | 否 |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国内进口商 | 否 |
丸伊红忠钢管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 国内进口商 | 否 |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国内进口商 | 否 |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 国内其他 | 否 |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 国内下游用户 | 否 |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 国内下游用户 | 是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 国内下游用户 | 否 |
江苏武进不锈钢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 | 国内生产者 | 是 |
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 | 国内生产者 | 是 |
浙江久立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内生产者 | 是 |
宝钢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国内生产者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