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物价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洛发〔20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表彰奖励范围为承担省、市、县(市、区)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税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表彰奖励标准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和管理部门按百分制评选,实行基准分扣分制和加分制,对照评比内容和标准进行扣分和加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加分可超过评比项满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2)。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每项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予以加分。
第五条 表彰奖励奖项
奖项分为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两大类。
一、集体奖。分为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使用管理优胜单位。
1. 先进单位(3个)。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先进单位2个,承担省级和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分别排名,综合排名第1的为先进单位;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1个,县(市)征管单位综合排名第1的为先进单位。以上奖项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入库数额的高低排名。
2.优秀单位(5个)。承担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2个,承担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3个;优秀单位以全市代征单位超额比例确定名次,超额比例相同时,以征收规模大小确定名次。
3. 使用管理优胜单位(2个)。以年度使用比例的高低确定名次,使用比例相同时按年度使用金额确定名次。
二、先进个人。获先进单位的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获优秀奖和优胜奖的单位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未获奖的单位推荐2名先进个人。先进个人数量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按年度实施。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单位、县(市、区)征管部门征而未用的单位及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方式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表彰奖励评选工作,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牵头,市地税局等部门参与,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表彰。在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可视情况给予先进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其他奖项只颁发奖牌。在年度奖励中,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表彰。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确保奖惩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评选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先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相关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评先标准
2.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单位评先标准
附件1: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评先标准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 | 40 | 以下达的年度征收任务为基准,完成任务即按满分计算;未完成征收任务按0分计算,不参与评先表彰。 | 依税务管理系统基金入库数为准 |
超额完成目标情况 | 40 |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到30%的记30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未达到3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3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可超过满分)。 | 依税务管理系统基金入库数为准计算 |
征收管理情况 | 20 | 1. 严格执行征收标准(10分),检查中发现1次不符合有关规定扣1分; 2. 按规定的时间征收(10分),检查中发现1次不符合有关规定扣1分。 | 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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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单位评先标准
评 分 内 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 年度征收增长幅度 | 40 | 以上年度征收入库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0%的记30分;增幅未达到2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2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可超过满分)。 | 以依邻近两年税务 管理系统入库数计算。 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 提供入库数证明材料。 |
基金使 用情况 | 30 | 当年征收基金数额投入使用数达到50%的记20分;达不到5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超过50%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可超过满分);未使用按零分计算,不能参与评先。 | 以当年资金下达计划 和实际入库数计算。 |
征收管理情况 | 30 | 1. 有同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织(3分),无领导组织不记分; 2. 有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计划,计划周密细致(3分),一般(1分),无工作计划不记分; 3. 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使用预算(5分),无使用预算不记分; 4. 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目标考核办法,措施得力(5分),一般(3分),无考核办法不记分; 5. 有开展宣传工作的的相关内容,工作形式多样效果好(6分),一般(3分),无宣传内容不记分; 6. 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重要活动记录,活动开展好(3分),一般(1分),无活动记录不记分; 7.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符合《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5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 检查项目建设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