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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和在新场所开展活动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法人代表变更和在新场所开展活动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66号)


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请示》(广技研〔2011〕48号)和《关于扩充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场所的请示》(广技研〔2011〕49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9)12号)和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17号)法定代表人由张善明变更为赵华。

二、同意你公司在许可证及与巴龙公司签订的《机柜生产用场地框架协议》有效期内(截至2015年3月23日),在巴龙公司厂房内开展机柜的组装、测试及相关活动。你公司须对从事的活动和产品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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