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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经[201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系列指示,根据《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牢牢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中,要把创建工作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引入农民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民群众受益结合起来,从有利于农民增收、集体发展的实际出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要把创建工作与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结合起来,加强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总结集体“三资”管理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

经过几年的努力,创建一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的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尽快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标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创建范围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具体创建标准是: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县(市、区)出台相应的财务收入、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制度;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文书的内容及格式统一规范。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到位。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全县95%以上的村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公开、村干部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正常,能够执行村级集体财务“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工作流程;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健全,能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进行民主评议;98%以上的村能够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的要求,定期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全方位公开。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能够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开展定期审计,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2009年以来,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成效显著,东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90%;中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80% ;西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70%。积极推动会计电算化管理,达到一定的工作基础。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东部地区,构建起县(市、区)、乡(镇)两级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中西部地区组织开展或部署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试点。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

(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县(区、市)以及所辖乡(镇)、村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够做到及时立卷归档;实行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党委政府重视,县(市、区)有专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所辖乡(镇)有专门机构或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有经费保障。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纪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通过创建工作达到创建标准并被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农业部将统一发文公布,组织宣传报道。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组织现场观摩学习示范县活动,大力推广示范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强化示范县管理。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应及时上报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农业部将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凡在工作中出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不到位、对乡村工作指导不力,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群众信访件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将取消示其范县称号,并限期整改。

今年拟认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推荐上报,农业部审定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示范县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从各地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示范县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地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区、市)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于2012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经管司。

联系人 王 胜 010-59191593

胡顺平 010-59191861

电子邮箱:jgszcc@agri.gov.cn

附件1: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额分配表

附件2: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省 份名额省 份名额
北 京2广 东7
天 津2广 西5
河 北7海 南1
山 西6四 川 7
内 蒙5重 庆3
辽 宁5贵 州4
吉 林4云 南6
黑龙江6陕 西5
上 海2甘 肃5
江 苏8青 海2
浙 江7宁 夏1
安 徽6新 疆4
福 建6大 连1
江 西5青 岛1
山 东7宁 波1
河 南6厦 门1
湖 北6合 计150
湖 南6


附件2 
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工作情况

(800字,可附页)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农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单位名称”填写县级管理部门名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乡镇数 村数 
村民小组数 
“三资”规模资金总额  资产总额  
资源总面积   家庭承包经营面积 
机构队伍县级管理机构性质 实有人数 
在编人数 
乡级管理机构数 实有人数 
在编人数 
基础工作完成清产核资的村数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数 
 其中:涉及村数 
是否建立县级“三资”网络管理平台 实行“三资”网络管理的乡镇数 
 其中:涉及村数 
监督管理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村数 实行财务公开村数 
2011年已审单位数 已审单位资金总额 

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2011年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填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其中:
(1)各指标单位分别为:万元、万亩、个、人;
(2)资金总额:填列村级货币资金总额;
(3)资产总额:填列村级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总额;
(4)资源总面积:填列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
(5)家庭承包经营面积:填列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之和;
(6)县级管理机构性质:根据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的性质,按“行政机构”或“事业机构”填列,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应注明“参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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