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一系列指示,根据《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国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牢牢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关键环节,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中,要把创建工作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引入农民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要把创建工作与农民群众受益结合起来,从有利于农民增收、集体发展的实际出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要把创建工作与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结合起来,加强县、乡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总结集体“三资”管理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不断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式。
经过几年的努力,创建一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的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尽快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标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创建范围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具体创建标准是: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完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县(市、区)出台相应的财务收入、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制度;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文书的内容及格式统一规范。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到位。严格执行有关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全县95%以上的村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或民主理财小组,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公开、村干部履职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村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正常,能够执行村级集体财务“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的工作流程;群众评议的考核机制健全,能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干部廉洁自律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点事项进行民主评议;98%以上的村能够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的要求,定期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全方位公开。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能够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开展定期审计,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基础扎实。2009年以来,县(市、区)统一组织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全县农村集体“三资”家底清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成效显著,东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90%;中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80% ;西部地区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覆盖面到达70%。积极推动会计电算化管理,达到一定的工作基础。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东部地区,构建起县(市、区)、乡(镇)两级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中西部地区组织开展或部署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试点。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
(四)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县(区、市)以及所辖乡(镇)、村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规范,凡是涉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会议决定、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够做到及时立卷归档;实行电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地方能够及时进行电子归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党委政府重视,县(市、区)有专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所辖乡(镇)有专门机构或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乡(镇)两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有经费保障。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纪委、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挥典型示范的作用。通过创建工作达到创建标准并被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农业部将统一发文公布,组织宣传报道。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成效;组织现场观摩学习示范县活动,大力推广示范县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强化示范县管理。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县应及时上报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农业部将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凡在工作中出现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策不到位、对乡村工作指导不力,存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群众信访件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将取消示其范县称号,并限期整改。
今年拟认定首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推荐上报,农业部审定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示范县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级农业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从各地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推荐。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示范县的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地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区、市)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于2012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经管司。
联系人 王 胜 010-59191593
胡顺平 010-59191861
电子邮箱:jgszcc@agri.gov.cn
附件1: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额分配表
附件2: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 省 份 | 名额 | 省 份 | 名额 |
| 北 京 | 2 | 广 东 | 7 |
| 天 津 | 2 | 广 西 | 5 |
| 河 北 | 7 | 海 南 | 1 |
| 山 西 | 6 | 四 川 | 7 |
| 内 蒙 | 5 | 重 庆 | 3 |
| 辽 宁 | 5 | 贵 州 | 4 |
| 吉 林 | 4 | 云 南 | 6 |
| 黑龙江 | 6 | 陕 西 | 5 |
| 上 海 | 2 | 甘 肃 | 5 |
| 江 苏 | 8 | 青 海 | 2 |
| 浙 江 | 7 | 宁 夏 | 1 |
| 安 徽 | 6 | 新 疆 | 4 |
| 福 建 | 6 | 大 连 | 1 |
| 江 西 | 5 | 青 岛 | 1 |
| 山 东 | 7 | 宁 波 | 1 |
| 河 南 | 6 | 厦 门 | 1 |
| 湖 北 | 6 | 合 计 | 150 |
| 湖 南 | 6 |
附件2
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推荐表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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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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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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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况 | (800字,可附页) | |||
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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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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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位名称”填写县级管理部门名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表
| 基本情况 | 乡镇数 | 村数 | ||
| 村民小组数 | ||||
| “三资”规模 | 资金总额 | 资产总额 | ||
| 资源总面积 | 家庭承包经营面积 | |||
| 机构队伍 | 县级管理机构性质 | 实有人数 | ||
| 在编人数 | ||||
| 乡级管理机构数 | 实有人数 | |||
| 在编人数 | ||||
| 基础工作 | 完成清产核资的村数 |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数 | ||
| 其中:涉及村数 | ||||
| 是否建立县级“三资”网络管理平台 | 实行“三资”网络管理的乡镇数 | |||
| 其中:涉及村数 | ||||
| 监督管理 | 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村数 | 实行财务公开村数 | ||
| 2011年已审单位数 | 已审单位资金总额 |
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2011年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填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表相关指标,其中:
(1)各指标单位分别为:万元、万亩、个、人;
(2)资金总额:填列村级货币资金总额;
(3)资产总额:填列村级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总额;
(4)资源总面积:填列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
(5)家庭承包经营面积:填列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中家庭承包经营面积之和;
(6)县级管理机构性质:根据县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的性质,按“行政机构”或“事业机构”填列,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应注明“参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