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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林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大局,奋发进取,锐意改革,扎实工作,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和各项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全国林业工作者投身林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开展林业英雄、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等。
2.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林业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100个,“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为240名。各地区、单位拟分配表彰名额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事业。
2.团结和谐。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责明确,勤政廉政,重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3.业绩显著。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围绕新时期林业的战略目标和要求,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以改革促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现代林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成绩显著。
4.开拓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认真总结林业实践工作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各项工作制度,措施健全,管理规范。
5.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二)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爱岗敬业。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开拓进取,潜心钻研业务,埋头苦干,无私奉献。
3.业绩显著。在造林绿化、资源保护与利用、护林防火、防沙治沙、退耕还林、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研教育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现代林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4.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是公认的本岗位、本专业领域的业务领头人。
5.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勤奋工作,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荐评选工作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
1.推荐对象由所在基层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基础上,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对本地区推荐对象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须在分配推荐名额的基础上,额外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1名先进工作者人选作为备选对象)。经预审通过后,方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3.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材料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表彰工作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及有关单位,应对推荐对象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绩贡献,把好事迹先进关,严格审查推荐对象材料的真实性,把好推荐材料质量关,严格审查推荐工作规范性,把好推荐程序关,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生产和工作一线,尤其要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厅(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司、局)级以上(含)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劳动模范评选中,企业负责人的评选比例控制在2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在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3.坚持优中选优,兼顾结构比例。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优先推荐近几年来受过林业系统或所在地区相关业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适当关注女同志、少数民族同志,并占一定比例。
4.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5.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市)及有关单位须在7月25日前报送预审材料(附电子版)。预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各1份。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须在8月30日前报送,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1份,推荐对象汇总表1份,推荐对象审批表(附件3、4)及征求意见表(附件5、6、7),一式5份,统一用a4纸上报。被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单位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4张;被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6寸不同内容彩色工作照2张。
四、林业英雄评选表彰
本次表彰工作在为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其先进事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干部职工中评选“林业英雄”1名,具体人选由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名产生。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林业英雄”颁发金质奖章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林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全国林业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732 84239732
传真号码:010-84238754
电子邮箱:lyxtbz2012@sohu.com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3475
传真号码:010-8423347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人事司
邮政编码:100714

附件:1.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企业征求意见表
8.推荐对象汇总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3
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
推荐审批表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表彰层次 省部级荣誉称号

填报时间: 2012年  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林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用表;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集体名称、集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等必须填写准确,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集体所属单位”栏须填写全称,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推荐部门;
四、集体性质根据被推荐集体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五、集体所属行业指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须认真填写;
六、所属单位隶属关系是被推荐集体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部队或其他;
七、临时集体标识根据集体是否是临时性集体,可选填“是”或“否”;
八、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九、本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集体名称

 

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性质

 

集体级别

 

集体人数

 

集体所在行政区划

 

集体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集体所属系统

林业

集体所属单位

 

所属单位隶属关系

 

临时集体标识

 

集体负责人姓名

 

集体负责人联系电话

 

集体负责人单位

 

集体负责人单位电话

 

集体负责人单位邮编

 

集体负责人单位地址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主要先进事迹

 

 

集体所属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县 级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级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姓名

工作单位

推荐单位

表彰层次 省部级荣誉称号

填报时间: 2012年  月

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用表;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工作单位填写全称,职务职称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写,籍贯填写格式为xx省xx市xx县,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推荐部门;
四、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个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选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从业状态根据个人状态选填在业、离休、退休、无业、死亡、其他;
六、证件类型根据个人证件选填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外国人护照、其他;
七、所在单位性质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八、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根据所在单位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部队或其他。
九、所在单位所属行业指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须认真填写;
十、个人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不得断档;
十一、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十二、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指曾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奖励;
十三、此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姓名

 

性别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

身免冠彩色照片)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户籍地

 

政治面貌

 

身份标识

 

学历

 

学位

 

职务

 

行政级别

 

职称

 

技术等级

 

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标识

 

参加工作日期

 

从业状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拟授予荣誉称号

 

是否公务员奖励

公务员 奖励  种类

工作单位

 

所在单位性质

 

所在单位隶属关系

 

所在单位

所属行业

农、林、牧、副、渔业

所在单位

所属系统

林业系统

个人联系

电话

 

所在单位行政区划

 

所在单位邮编

 

所在单位地址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主要先进事迹

 

 

 

 

 

 

 

 

 

 

 

 

 

 

 

 

 

 

 

 

 

 

 

 

 

 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

 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意见

所在单位意见

出席会议人,

其中同意人,反对人。

(盖 章)

年月日

 

 

(盖 章)

年月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县 级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级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5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干部管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1.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此表;
2.此表一式5份,随人选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附件6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职务: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国税、地税)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统战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联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填写此表,其中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
2.此表一式5份,随人选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附件7
企业征求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国税、地税)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统战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联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推荐对象为企业的须填写此表,其中私营企业还须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
2.此表一式5份,随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附件8:
推荐对象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林业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先进集体名称集体性质集体级别集体人数集体负责人姓名集体负责人单位及职务集体所属单位名称备注
1        
2        
3        
4        
5        


二、林业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职务行政级别职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按推荐排序填报;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备选单位和个人须在备注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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