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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2]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
(渝办发〔2012〕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震撼力的温泉旅游精品,夯实创建“世界温泉之都”基础,市政府决定加快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

市政府明确提出,2012年创建“世界温泉之都”(以下简称创都),加快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创都是全市加快推进温泉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提升“重庆·中国温泉之都”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是创都之本,有利于开发一批优质的温泉旅游资源,有利于打造一批具有国际震撼力的温泉旅游精品,有利于提升重庆旅游知名度,对加快发展全市温泉旅游产业、打造“世界温泉之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重点突破

(一)定项目。

在“五方十泉”、“一圈百泉”、“两翼多泉”的规划格局中,通过温泉旅游项目业主申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优选项目,确定50个温泉旅游项目作为创都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定标准。

创都温泉旅游重点项目要按照内涵“五化”(人性化、生态化、智能化、精致化、标准化)、外延“七化”(养生主流化、消费大众化、产品多样化、服务个性化、市场层次化、发展低碳化、管理国际化)的要求进行建设,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温泉旅游精品。

(三)定任务。

2012年年内,创都温泉旅游重点项目投入资金100亿元以上,接待游客1500万人次以上,实现温泉旅游收入60亿元。同时,着力培育1―2个与“世界温泉之都”品牌相适应的五星级温泉旅游企业。

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议事协调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督办问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强统筹保障,努力为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创造一个良好的招商环境、投资环境、建设环境。

(二)部门齐抓共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订方案,明确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好旅游企业、科研院所、新闻媒体、旅游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温泉旅游的良好发展氛围。

市旅游局(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责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抓好项目的策划、规划和招商引资。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好温泉旅游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市财政局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市国土房管局要积极支持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和地热资源勘探开发,编制《温泉水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市规划局要加强对温泉旅游景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市交委要积极推进与温泉旅游相配套的交通设施建设。市文化广电局要深入发掘温泉旅游文化,丰富温泉旅游文化内涵。市质监局要深入推进温泉景区标准化建设和标准汇编。市卫生局要加强温泉水质的监管,制定《重庆市温泉水质卫生标准》。

(三)实行目标管理。

2012年年底前,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对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创都温泉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并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2年年底前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创都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审查合格的,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创建‘世界温泉之都’重点项目”标牌。

附件:创建“世界温泉之都”温泉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汇总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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