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颁发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经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2年6月22日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
(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安排和具体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立法目标任务,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指导性,规范、有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根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和常委会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制定和实施本规划,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抢抓国家支持贵州发展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始终秉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立法靠民理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事业,为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实现“一先二超一提升”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努力和贡献。

二、原则

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是提高立法质量、完成立法任务的前提,也是突出立法工作重点、增强立法工作主动性的基础,更是地方立法机关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的保障,应当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规划应当紧密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大局,以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改革创新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利用立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谐规范。起草、审议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注意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规定相协调,注意结构优化合理、内容协调完善、表述符合规范,一般不重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法律体系以及法规规范的和谐统一,做到依法立法、规范立法。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运用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指导立法,注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地方立法各环节的工作;注意在立法过程中发扬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搞好立法工作。

(四)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合理运用立法的措施和办法,更加有效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分析研究社会关系的地方特点、时代特征和个性特色,对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尚未立法的事项,积极开展自主性、先行性立法,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解决或者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进行实施性立法,彰显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性。

(五)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加强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推动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立法。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主动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法规,适时修改有抵触、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及时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把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和实现立法目标的可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数量合理、规模适度,具有可操作性。

(六)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立法。把加强立法制度、工作方法的创新,作为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上台阶、显示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抓手,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合拍、同步、共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注意研究和总结我市改革创新对地方立法的需求,制定助推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从立法上破解改革难题;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实现改革创新举措的法制化。

三、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共44项,其中,制定项目14项,修订项目11项,废止项目1项,调研项目18项。这些项目中,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的项目有16项,占项目总数的33%;涉及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有17项,占总数的39%;涉及推动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的有36项,占总数的82%;涉及巩固和发展改革创新成果的有23项,占总数的52%。对纳入规划的每一个立法项目,都初步明确了起草、调研责任单位和对应负责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届时根据立法条件和立法需要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盘子推进实施。

具体项目分类安排如下:

(一)制定项目(14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消防条例

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

内司委

2

贵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财经委

3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市审计局

4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市城管局

城建委

5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6

贵阳市房屋登记办法

市住建局

7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条例

8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9

贵阳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10

贵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市环保局

11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市卫生局

教科委

12

贵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市教育局

13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市旅发委

14

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农经委


(二)修订项目(11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市残联

内司委

2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3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市统计局

财经委

4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市林业

绿化局

城建委

5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6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环保局

7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8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市教育局

教科委

9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0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11

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财经委

教科委


(三)废止项目(1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内司委


(四)调研项目(18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调研单位

有关专委会

1

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

市民政局

内司委

2

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市政府

法制局

3

贵阳市志愿服务条例

团市委

4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5

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财经委

6

贵阳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7

贵阳市征收土地办法

市国土局

城建委

8

贵阳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市住建局

9

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10

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花溪区

11

贵阳市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花溪区

城建委

教科委

12

贵阳市学校建设和用地保护条例

市教育局

教科委

13

贵阳市高中阶段教育条例

14

贵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市文广局

15

贵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市卫生局

16

贵阳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市爱卫办

17

贵阳市科技金融促进办法

市科技局

18

贵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市人口计生委

市公安局

教科委

内司委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立法规划的实施,搞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

(一)做好立法调研,坚持开门立法。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地方立法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贯穿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决策全过程,在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运用好调查研究,切实抓好每一个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成熟条件,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坚持开门立法,公开立法活动, 实行“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采取各种途径和措施,增强立法决策的开放性,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度,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奠定立法民意基础,使立法过程成为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二)加强起草工作,强化前端支撑。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立法计划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搞好立法参阅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及早开展法规草案稿草拟工作,反复讨论修改,充分缜密论证,按照进程安排完成起草任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市政府法制部门与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形成合力,确保按时进入立法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的起草,一般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倾向的法规,逐步实行立法机关组织起草、委托专家起草的方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与方式,拓宽起草渠道。

(三)坚持审议制度,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遵守立法技术规范,搞好法规草案的初次审议、统一审议以及论证、修改,有序推进立法各阶段工作,确保立法效率和质量。创新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发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法规修改、废止的支持作用,加强立法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立法保障,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立法机构建设,配好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实行立法项目预算,保证立法所需经费,注意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立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发挥立法机关主导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要分别对法规案提出、法规草案初次审议和统一审议环节的立法工作负责,注意研究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打下基础,确保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