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2年--2016年)》,经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2年6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安排和具体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立法目标任务,增强立法工作的预见性、指导性,规范、有序推进我市立法工作,根据《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和常委会工作要点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制定和实施本规划,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积极抢抓国家支持贵州发展历史性机遇,认真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始终秉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立法靠民理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事业,为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市,实现“一先二超一提升”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努力和贡献。
二、原则
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是提高立法质量、完成立法任务的前提,也是突出立法工作重点、增强立法工作主动性的基础,更是地方立法机关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的保障,应当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法规划应当紧密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科学发展大局,以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市改革创新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和民生改善,有利于保障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利用立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法制统一、和谐规范。起草、审议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注意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规定相协调,注意结构优化合理、内容协调完善、表述符合规范,一般不重复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法律体系以及法规规范的和谐统一,做到依法立法、规范立法。
(三)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运用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指导立法,注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好地方立法各环节的工作;注意在立法过程中发扬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搞好立法工作。
(四)坚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合理运用立法的措施和办法,更加有效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分析研究社会关系的地方特点、时代特征和个性特色,对国家专属立法权外尚未立法的事项,积极开展自主性、先行性立法,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解决或者规定不具体的问题进行实施性立法,彰显地方性法规的特色性。
(五)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加强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推动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立法。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主动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法规,适时修改有抵触、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及时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把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和实现立法目标的可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数量合理、规模适度,具有可操作性。
(六)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立法。把加强立法制度、工作方法的创新,作为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上台阶、显示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抓手,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合拍、同步、共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注意研究和总结我市改革创新对地方立法的需求,制定助推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从立法上破解改革难题;及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实现改革创新举措的法制化。
三、目标任务
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共44项,其中,制定项目14项,修订项目11项,废止项目1项,调研项目18项。这些项目中,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相关的项目有16项,占项目总数的33%;涉及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有17项,占总数的39%;涉及推动社会建设及民生改善的有36项,占总数的82%;涉及巩固和发展改革创新成果的有23项,占总数的52%。对纳入规划的每一个立法项目,都初步明确了起草、调研责任单位和对应负责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届时根据立法条件和立法需要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盘子推进实施。
具体项目分类安排如下:
(一)制定项目(14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消防条例 | 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 | 内司委 |
2 | 贵阳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 市商务局 | 财经委 |
3 |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 市审计局 | |
4 | 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 | 市城管局 | 城建委 |
5 |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
6 | 贵阳市房屋登记办法 | 市住建局 | |
7 | 贵阳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条例 | ||
8 |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
9 | 贵阳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 ||
10 | 贵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 市环保局 | |
11 | 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 市卫生局 | 教科委 |
12 | 贵阳市学前教育条例 | 市教育局 | |
13 | 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 | 市旅发委 | |
14 | 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 农经委 |
(二)修订项目(11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 市残联 | 内司委 |
2 | 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 | |
3 | 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 市统计局 | 财经委 |
4 |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 市林业 绿化局 | 城建委 |
5 | 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市城管局 | |
6 | 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市环保局 | |
7 |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 ||
8 |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 市教育局 | 教科委 |
9 | 贵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 市卫生局 | |
10 | 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 |
11 | 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 |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 财经委 教科委 |
(三)废止项目(1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内司委 |
(四)调研项目(18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调研单位 | 有关专委会 |
1 | 贵阳市城市社区工作条例 | 市民政局 | 内司委 |
2 | 贵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 市政府 法制局 | |
3 | 贵阳市志愿服务条例 | 团市委 | |
4 | 贵阳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5 | 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 市国资委 | 财经委 |
6 | 贵阳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7 | 贵阳市征收土地办法 | 市国土局 | 城建委 |
8 | 贵阳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
9 | 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市环保局 | |
10 | 贵阳市花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 花溪区 | |
11 | 贵阳市青岩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 花溪区 | 城建委 教科委 |
12 | 贵阳市学校建设和用地保护条例 | 市教育局 | 教科委 |
13 | 贵阳市高中阶段教育条例 | ||
14 | 贵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 市文广局 | |
15 | 贵阳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 市卫生局 | |
16 | 贵阳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市爱卫办 | |
17 | 贵阳市科技金融促进办法 | 市科技局 | |
18 | 贵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 市人口计生委 市公安局 | 教科委 内司委 |
四、保障措施
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立法规划的实施,搞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
(一)做好立法调研,坚持开门立法。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地方立法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贯穿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决策全过程,在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运用好调查研究,切实抓好每一个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成熟条件,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坚持开门立法,公开立法活动, 实行“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采取各种途径和措施,增强立法决策的开放性,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度,广泛听取、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奠定立法民意基础,使立法过程成为听取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二)加强起草工作,强化前端支撑。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立法计划及时成立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搞好立法参阅资料的收集和提供,及早开展法规草案稿草拟工作,反复讨论修改,充分缜密论证,按照进程安排完成起草任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室、市政府法制部门与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形成合力,确保按时进入立法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的起草,一般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倾向的法规,逐步实行立法机关组织起草、委托专家起草的方式;进一步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制度与方式,拓宽起草渠道。
(三)坚持审议制度,完善立法机制。严格立法程序,遵守立法技术规范,搞好法规草案的初次审议、统一审议以及论证、修改,有序推进立法各阶段工作,确保立法效率和质量。创新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制度,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发挥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法规修改、废止的支持作用,加强立法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立法保障,落实目标责任。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立法机构建设,配好配强立法工作力量,实行立法项目预算,保证立法所需经费,注意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立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可靠保障。发挥立法机关主导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市政府法制部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要分别对法规案提出、法规草案初次审议和统一审议环节的立法工作负责,注意研究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打下基础,确保立法规划、计划及项目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