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