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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关于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略)
2.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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