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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信委会同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成员单位制订的《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焦化行业转型跨越发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1〕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目标

到2015年底,我省焦化产业初步形成“焦化并举、上下联产”的格局,奠定新型煤化工产业跨越发展的基础:

(一)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升。打造4个1000万吨级的焦化园区(或集中区),3个1000万吨级和10个500万吨级特大型企业。独立焦化企业数量从160户左右减少到40户左右(已通过行业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和气源、热源企业除外),独立常规机焦企业户均产能从70万吨提高到300万吨,全省前15位焦化企业产能占全省动态控制产能比例达到70%以上。

(二)企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全省形成炭化室6米(5.5米捣固)以上焦炉焦炭产能达到5600万吨以上。钢铁联合企业和有条件的大型焦化园区新建焦炉全部配套干熄焦装置。2012-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4000万吨以上,总产能不再增加。

(三)节能减排达到新水平。通过推进焦炉的大型化、节能降耗技术的应用和淘汰落后产能,“十二五”末全省炼焦工序吨焦能耗达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全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相对“十一五”末下降30%。

(四)化产精深加工形成规模。在统筹优化化产布局的基础上,鼓励煤气进行高附加值加工利用,生产国内短缺的烯烃等石化替代品、乙二醇、聚甲醛等高附加值化工产品。以焦炉煤气制甲醇300万吨为基础,力促一个年产60万吨以上甲醇合成稀烃项目建成投产,一个开工建设;以全省焦油加工能力300万吨、粗苯精制能力100万吨为基础,形成粗苯精制及煤焦油馏分酚油、萘油、洗油、蒽油、二蒽油、煤焦油沥青等系列产品及延伸产品产业体系。在“十二五”末实现对焦化副产品的充分二次加工,个别产品取得技术突破实现三次加工,销售收入达到600亿元以上。

(五)煤化工发展形成新平台。充分利用省内现有大型化产加工装置,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核心企业为主体各具特色的化产加工格局:形成以孝义、洪洞千万吨级焦化产业园区为主体的烯烃生产基地;以潞矿为主体的双气头法制合成油产业基地;以路鑫为主体的聚甲醛生产基地;以阳光、太工天成为主体的焦炉气制清洁燃料生产基地;以三维、天脊、侨友为主体的苯精制及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基地;以山焦、三维、宏特为主体的煤焦油精细化工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生产基地;以山焦、宏特为主体的新型碳材料生产基地;以阳光华泰、永东为主体的特种炭黑生产基地。

二、焦化行业兼并重组企业分类标准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产能不低于180万吨,下同)独立常规焦化企业;

2.钢铁企业;

3.有兼并重组焦化企业意向的,兼并后焦化达到200万吨级的煤炭兼并主体企业或煤炭单独保留企业。

(二)单独保留企业标准

1.6米以上(含5.5米捣固)200万吨级以下的独立焦化企业(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

2.已准入的热回收焦炉企业(鼓励其参与兼并重组);

3.现有的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确需作为民用气源的且位于全省天然气、煤层气供应规划区之外的县级城市区域的已准入气源、热源焦化企业。太原市以外的同区域内气源、热源焦化企业最多保留一户。位于规划区之内的气源、热源焦化企业在天然气未衔接之前暂时保留。

(三)被兼并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独立焦化企业;

2.申报第六批准入,因搬迁等问题还未准入的4.3米焦炉和热回收焦炉企业。

被兼并企业原则上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

(四)关停企业标准

1.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独立焦化企业,都应通过兼并重组达到200万吨级,否则参照《指导意见》中应当关停的同类型企业,列入相应年度关停计划;

2.200万吨级以下的4.3米已准入气源、热源企业,在天然气、煤层气接替后,也要通过兼并重组达到200万吨级,否则参照《指导意见》中应当关停的同类型企业,列入相应年度关停计划;

3.《指导意见》中规定2015年前应当关停的企业。

三、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示范模式

以试点为抓手,打造我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示范模式,为兼并重组提供多样化的实施途径,实现焦化行业产业集聚和上下联产的目的。

(一)县域示范模式

选择介休市作为焦化行业区域性兼并重组试点,重点解决县级政府在推动区域性兼并重组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探索县级政府推动区域性兼并重组工作的方式和方法,以此构建焦化行业县域兼并重组示范模式。

(二)园区示范模式

选择孝义市梧桐焦化工业园为试点,重点解决园区内不同企业之间化产集中加工同步推进、续建焦化项目与已建装置衔接的问题,探索园区内企业间物流、污水集中处理、化产品集中加工等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方法,以此构建焦化行业园区兼并重组示范模式。

(三)企业示范模式

1.煤焦化联合重组的潞安模式。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兼并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亚晋焦化有限公司、潞城市隆源焦化有限公司,形成煤焦化联合。选择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试点,重点探索煤焦化联合企业化产集中加工、废水集中处理的整合模式,以此构建焦化企业煤焦化联合重组的示范模式。

2.钢焦联合重组的立恒模式。山西立恒钢铁有限公司通过收购山西惠通达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博大集团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焦化产能,建设现代化大机焦,形成钢焦联合。以山西立恒钢铁有限公司为试点,重点探索钢铁企业重组焦化企业,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的方式和方法,以此构建焦化企业钢焦联合重组的示范模式。

3.煤焦联合重组的陆合模式。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收购300万吨焦化产能,形成煤焦联合。以山西陆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为试点,重点探索煤炭企业重组焦化企业的方法,结合园区定位,重整化产品进行深加工的方式,以此构建焦化企业煤焦联合重组的示范模式。

4.焦与化联合重组的阳光模式。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兼并河津市实兴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太兴焦化集团(具有36万吨煤焦油加工装置)、山西晋海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形成焦与化的联合。选择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为试点,重点探索大型焦化企业兼并已准入企业的方式,研究相关的补偿标准,推广焦与化企业通过化产引领实现经济效益的方法,以此构建焦化企业焦与化联合重组示范模式。

5.焦与焦联合重组关小上大的金岩模式。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通过产能置换兼并孝义市东正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孝义市金玺煤焦有限公司、孝义市河东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焦与焦的联合。以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为试点,重点探索大型焦化企业整合园区外焦化企业进入园区实行市场、技术共享的方式和方法,以此构建焦化企业焦焦联合重组关小上大的示范模式。

6.焦与焦联合重组采用股份制方式的万鑫达模式。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临汾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拟采用资产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集团。以万鑫达、光大、顺泰股份制整合为试点,重点研究其现代企业制度对于省内焦化企业联合重整的借鉴意义,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模化经营,技术、市场、资源共享,化产集中加工利用的股份制焦化兼并重组的方式,以此构建焦化企业股份制联合重组的示范模式。

四、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具体方案要求

各主要产焦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方案,尽快编制相应的实施方案。各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制订相应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焦化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整合对象、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产能置换大型机焦炉项目情况、现有化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情况、化产品产业链延伸、企业现有煤源结构及煤源保障需求等。实施方案要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一)突出园区的科学规划。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统一布局制订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园区目标与定位,科学规划园区布局,完善园区内道路、水电气管网、消防和其他的公共基础设施,组织和协调企业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共建污水集中处理、化产集中加工、物流、仓储等平台,同步推进各类公共设施和平台的建设、运行,帮助各企业实现前期项目与后期项目的顺利衔接。在公共设施和平台建成顺利运行后,探索交由第三方公司对园区进行商业化运营管理的模式。

(二)突出化产品产业链的延伸。要利用焦炉煤气发展甲醇、清洁燃料等产业。在焦炉煤气制甲醇产能集中区域建设大型烯烃装置,减少甲醇商品量,生产国内短缺的烯烃等石化替代品、乙二醇、聚甲醛等高附加值化工产品。加大粗苯的省内转化率,以焦化苯精制得到的苯、甲苯为原料,发展各类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如尼龙、苯胺、1,4-丁二醇及以此为基础生产的化工新材料。扶持一批煤焦油加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发展各类化工中间体、新型碳材料等产业链,如:酚油制苯酚、甲酚、二甲酚、吡啶碱;洗油制甲基萘、吲哚、联苯、苊、芴、喹啉;蒽油制粗蒽、咔唑、菲;二蒽油制特种炭黑;煤焦油沥青制改质沥青、针状焦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核石墨、沥青基碳纤维。

(三)突出化产加工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省内现有大型化产加工企业要以股份制的形式与特大型企业和园区共建化产集中加工平台,各化产集中加工平台辐射半径内的单独保留企业,要以市场或资本为纽带,与相应的化产集中加工平台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对区域内的甲醇、煤焦油、粗苯等前端化产品进行集中加工。各化产加工平台与主体企业在产业链延伸上要有所侧重,对初加工后的精苯、煤焦油不同馏分、甲醇等产品要在各平台间二次互换分工后再集中加工,各自做大做精一个或几个产品链。二次互换分工后的深加工装置要围绕各特大型园区(或集中区)和企业布置,同一区域内不重复建设同类型的化产集中加工和深加工项目。对于适合发展精细化工的二次加工馏分或产品,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分工进行三次甚至四次深加工,提高同一化合物在馏分中的集中度,提高馏分加工的深度。

五、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步骤

全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在两年内基本完成。

(一)总体部署阶段(2012年上半年)

1.按标准提出全省焦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单独保留企业、被兼并企业、关停企业名单。

2.赴示范园区、企业调研,摸清兼并重组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指导性的政策。

3.各市依据本方案要求,提出本市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批准。

4.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制订兼并重组方案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二)方案制订阶段(2012年下半年)

1.各园区按要求提出本园区发展规划,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2.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确定兼并(被兼并)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提出化产深加工、物料供应、现有煤源结构和需求等具体方案,报省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3.单独保留的常规机焦企业与区域内的化产品集中加工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

4.召开现场会,从政府、园区、企业、第三方服务方等多角度交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三)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

1.理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关系,完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变更名称预约登记、变更焦炭经营许可证等,完成母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

2.各焦化工业园区落实本园区发展规划,协调相关企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化产集中加工、物流等公共设施,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建设本园区化产品深加工装置。

六、焦化行业兼并重组的政策

(一)推进产业升级政策

1.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建在园区,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产能200万吨以上(现有焦化企业中已准入的4.3米焦炉和5.5米捣鼓焦炉后续分期建设的焦化项目除外)。

2.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后,无特殊原因2年内须完善手续并核准,核准后2年内须建成投产,否则批文失效。产能仍可再交易。

3.化产集中加工平台要采用大型化产加工装置,焦炉气制甲醇年生产能力要达到10万吨或以上,煤焦油年加工能力要达到30万吨或以上,粗苯年加工能力要达到10万吨或以上。

(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

1.产能已置换的焦化项目,原则上在新项目建成投产前关停,但不得迟于《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期限。

2.应当关停淘汰的焦化企业,必须按期关停。按期关停的,合法产能仍可进行交易;不按期关停的,产能不得进行交易,也不得领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和省补偿资金,焦化设施强制拆除。

3.对列入2012年以前年度淘汰计划未关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发布后违规建设的项目,立即采取“五停”措施,进行清理关停。

4.淘汰单套加工规模10万吨/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轻)苯精制装置。原则上不再新建无焦化企业为依托的煤焦油粗加工和苯精制装置。

5.对于国家产业政策没有要求强制关停而确需关停的企业,应当根据炉型、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净值等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扶持主体企业政策

1.对产能置换大项目建设应当给予贴息资金支持。依据《指导意见》中“对于已通过市场交易的产能,省人民政府不再安排淘汰落后资金对其补偿,相应产能的淘汰落后补偿资金转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贴息资金和政府奖励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焦化企业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大项目和化产深加工项目建设”要求,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2013年底之前,符合规定的企业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我省焦化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09〕92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从2014年起,达不到保留企业标准的焦化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减免政策。

3.鼓励重点焦化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和地方煤矿整合主体企业加强对所整合煤矿炼焦煤销售的调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应省内重点焦化企业用煤,价格不高于省外长协户价格。除纳入国家产运需衔接的炼焦用煤外,其余全部供省内重点焦化企业,原则上从2013年起省内新增炼焦用煤产量全部供给省内重点焦化企业,依据《指导意见》中“切实加强在煤源、运力上对重点焦化企业的支持。省经信委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重点焦化企业的煤源和运力”要求,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煤炭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铁路运力优先支持重点焦化企业。对通过公路供省内重点焦化企业的运煤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除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5.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新建项目特别是对化产集中加工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各市、县在用地计划、周转计划方面要给予倾斜。对于在原有建设用地上改扩建的焦化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在兼并重组中腾出的旧厂区土地复垦、新厂区占用土地,优先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

6.各市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环保容量要优先用于重点焦化企业产能置换项目及化产品集中加工项目。省、市、县三级的排污费收入优先安排重点焦化企业的治理污染项目。

7.各级税务部门要支持焦化行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用好、用活、用足现有政策,确保现有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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