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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溪市公安局服务本溪高新区建设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2]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溪市公安局服务本溪高新区建设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规定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4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公安局服务本溪高新区建设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本溪市公安局服务本溪高新区建设
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规定

为加速推进本溪高新区建设,全力支持“中国药都”发展,本着有利于提高本溪高新区人口数量和质量,有利于吸引外来人才和投资,有利于到本溪高新区创业(就业)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人才户口自由流动。凡我市城乡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本溪高新区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往本溪高新区,也可以由本溪高新区迁回原地。

二、取消人才落户限制,放宽随迁政策。凡具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要求到本溪高新区落户的,一律准予落户,同时准予其直系亲属随迁至本溪高新区。无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到其亲属户口上,也可落户到集体户口上。石桥子、歪头山派出所将设立人才集体户口。

三、放宽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落户限制。凡被本溪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人员,自愿落户本溪高新区的,均可落户,同户可以随迁,无固定住所的可落户到集体户口上。

四、放宽农民工落户限制。凡与本溪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可凭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相对稳定的固定住所证明(包括长期租住的住所)、社区证明和民警调查等,在本溪高新区的6个社区内申请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本人可凭上述材料,落户到集体户口上。

五、取消“三投靠”落户政策限制。凡在本溪高新区具有合法居住条件的被投靠人,经民警调查后,可申请“三投靠”人员落户。

六、取消搬迁、购房落户限制。凡在本溪高新区6个社区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均可落户,其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可随迁。凡在本溪高新区6个社区购买住房的,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均可落户。

本 溪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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