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国家项目审计条例》的通知
(2012年6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各级、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推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县审计局自2009年以来,对多个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累计审减财政投资金额1000余万元,保障了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但是,在执行《条例》过程中,也发现了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支出财政资金结算工程价款、擅自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等违规行为。为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堵塞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漏洞,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切实增强法制意识
《条例》指出凡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以及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均属于国家建设项目。要求国家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是国家建设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审计内容程序和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条款,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二、搞好自查自纠,认真摸排整改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统计2009年以来的在建、扩建、续建、自建及已竣工尚未决算的项目,教育、交通、卫生、住建、城区管理、环保、农牧、水利、计生、国土资源及其他有独立核算下属机构的单位要将下属机构的建设项目一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对每笔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都要一一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撰写自查报告连同《邯郸县国家建设项目统计表》于6月31日前提交县审计局。县审计局结合各单位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统计报表与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审前调查,核实各单位提供国家建设项目数量和财政投资金额,为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打好基础。
三、协调联动,各尽其责,把《条例》落到实处
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要引起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把好立项、预算编制、招投标、工程质量检验等“关口”;县财政局要把好资金的管理、拨付、评审等“关口”,县财政评审中心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开展评审活动,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等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要发挥好邯郸县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中心的作用,支持帮助其履行好职责、承担起全县国家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计任务,杜绝不经审计部门私自委托过多、过滥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的现象。凡属国家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计都要依据《条例》的要求,统一归口县审计局管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决算审计的,委托方为县审计局,并由县审计局把关审定,否则,任何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律无效。
四、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财政投资效益
县审计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条例》要求全面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资金治理等活动,严厉打击国家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跑冒滴漏、索取回扣、偷工减料、以次充优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建设项目在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前不得擅自结清工程价款,国家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县审计局应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通过审计监督,力促我县审计机关成为评价工程建设项目的权威,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