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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2年汛期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明电[201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2年汛期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浙土资明电〔2012〕5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汛期已至,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汛期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情况;市、县、乡、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和共同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点汛前排查、汛中检查,以及监测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编制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低丘缓坡开发等各类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

(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情况;

(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情况;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搬迁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建设情况;

(五)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宣传培训情况;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应急值守等制度建设情况;应急机构、应急小分队和专家库建设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各地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先行自查。省厅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结合“双保双服务”2012年行动督查工作推进,由厅领导带队赴11个市和有关县(市、区)进行检查,具体分组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双保双服务”2012年行动督查推进方案的通知》中厅领导分组安排执行。检查工作在6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须实地检查一个县、一个乡镇、一个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点、一个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点,一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

(二)各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意见等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汇入“双保双服务”督查调研书面材料,一并交厅办公室汇总。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地质灾害大检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针对检查组现场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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