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6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凝聚全市力量,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服务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度制度。分管副市长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调度会议,听取各有关行业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服务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督促重点工作落实,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建立报告制度。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业务主管成员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主管业务行业的服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情况、主要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建立分析制度。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服务业发展专项形势分析会,研究服务业各行业运行特点、发展趋势、存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服务业发展考核机制
自2012年开始,将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情况分别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考评和市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制度。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区)服务业增加值总量、增速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城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服务业项目推进情况,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新增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及限额以上企业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分管服务业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重点企业培育情况,对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服务业职责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队伍建设,明确1名分管领导,并确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分管业务行业服务业发展推进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
(一)市服务业委负责推动全市商贸流通、生活服务业、商务会展业以及物流业的发展;会同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推动全市信息技术服务、全市通信服务业的发展。
(四)市教育局负责推动全市教育业的发展。
(五)市科技产权局负责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六)市司法局负责推动全市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
(七)市财政局负责推动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八)市人社局会同市服务业委、市民政局负责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九)市环保局负责推动污染防治工程、环保技术开发与咨询等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会同市房产局负责推动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
(十一)市交通局负责推动全市道路和水上旅游运输业的发展。
(十二)市外经贸局、市经合办、市服务业委等负责组织推动全市服务业招商引资。
(十三)市文化广电局负责推动全市新闻出版业、广电业、演艺、动漫、影剧院、文博业的发展。
(十四)市卫生局负责推动全市卫生服务业发展,加快建立卫生服务体系。
(十五)市工商局负责推动全市广告业的发展。
(十六)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健身服务业的发展。
(十八)市统计局负责研究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体系。
(十九)市旅游局负责推动全市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十)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推动全市金融业的发展。
(二十一)市供销联社负责推动全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发展。
(二十二)市邮政局负责推动全市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的发展。
(二十三)沈阳铁路局本溪车务段负责全市铁路运输业和相关代理行业的发展。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