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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曾忠义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2]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曾忠义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2]118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曾忠义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巴府〔2011〕1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曾忠义,男,汉族,生于1951年,巴中市通江县人,生前系达竹矿务局柏林煤矿退休工人。2011年3月9日,曾忠义同志在通江县火炬镇大石垭子村山林大火中,不顾个人安危,奋勇参加火灾扑救,为抢救国家和集体财产而壮烈牺牲。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省政府批准曾忠义同志为烈士。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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