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评选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卫农卫函〔201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自试点至今已实施了10周年。10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求真务实、尽心竭力,共同推动新农合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新农合的巩固完善、持续发展再立新功,我部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提高统筹层次到市(地)的统筹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2.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人员,重点是全国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县(市、区)(含提高统筹层次到地市级的统筹地区)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200名。各地区拟分配表彰名额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或协调小组,把新农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新农合试点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及时。
2.制度完善,运行平稳。统筹补偿方案合理,基金结余率低,参合率高于全省(区、市)平均水平,参合农民实际补偿比不低于同期本省(区、市)和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不低于国家要求;基金运行安全,无挤占、挪用等情况;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服务满意;充分发挥农民参与监督的作用,农民参合情况和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规范;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密切衔接,协调发展。
3.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在新农合基本原则框架内,在建立完善新农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成功经验,对其他地区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4.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从事或累计从事新农合工作4年以上,认真履行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职责。
2.勤奋敬业,勇于探索,工作业绩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参合居民和服务对象中有较高威信。
3.钻研业务,精通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新农合相关政策为参合农村居民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
1.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必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卫生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拟分配表彰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同时再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补对象各1名,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初审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名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3.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推荐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本次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地市级(统筹层次为地市级的除外)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人员比例不得超过20%。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推荐的典型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让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都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推荐人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复审材料报送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复审材料一式五份,用a4纸上报(电子版表格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以上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部农卫司,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农卫司 温思瑶
电话:010-68792813传真:010-68792330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农卫司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wensy@moh.gov.cn
附件:1.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分配表彰名额表
3.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附件1: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 竺卫生部部长
张 茅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副组长:刘 谦卫生部副部长
成 员:邓海华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李长宁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何锦国卫生部规财司副司长
杨 青卫生部农卫司司长
姚晓曦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李林康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聂春雷卫生部农卫司副司长
李长宁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成 员:宋树立卫生部办公厅新闻办主任
王 忱卫生部人事司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玲卫生部规财司财务管理处副处长
诸宏明卫生部农卫司合作医疗处处长
曾晟堂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陈旭光驻卫生部监察局二室主任科员
附件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分配表彰名额表
地区 | 先进集体 | 先进个人 |
北京市 | 1 | 2 |
河北省 | 6 | 11 |
山西省 | 4 | 9 |
内蒙古自治区 | 4 | 7 |
辽宁省 | 4 | 7 |
吉林省 | 2 | 5 |
黑龙江省 | 4 | 9 |
上海市 | 1 | 2 |
江苏省 | 3 | 6 |
浙江省 | 3 | 6 |
安徽省 | 4 | 7 |
福建省 | 3 | 6 |
江西省 | 4 | 7 |
山东省 | 5 | 10 |
河南省 | 6 | 11 |
湖北省 | 4 | 7 |
湖南省 | 4 | 9 |
广东省 | 2 | 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 | 8 |
海南省 | 1 | 2 |
重庆市 | 1 | 3 |
四川省 | 6 | 12 |
贵州省 | 3 | 7 |
云南省 | 5 | 9 |
西藏自治区 | 3 | 6 |
陕西省 | 4 | 8 |
甘肃省 | 3 | 7 |
青海省 | 2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 | 7 |
合计 | 100 | 200 |
注:分配名额按各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县(市、区)数量占全国统筹地区总数的比例计算得出,其中先进集体不足1个的按1个分配,先进个人不足2人的按2人分配。
附件3:
集体名称:
推荐单位:
一、本表是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用表。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集体名称、集体负责人姓名和职务等必须填写准确,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集体所属单位”栏须填写全称,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四、集体性质根据被推荐集体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五、集体所属行业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须认真填写。
六、所属单位隶属关系是被推荐集体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部队或其他。
七、临时集体标识根据集体是否是临时性集体,可选填“是”或“否”。
八、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九、本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集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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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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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性质 |
| 集体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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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人数 |
| 集体所在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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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属行业 |
| 集体所属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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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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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隶属关系 |
| 临时集体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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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负责人姓名 |
| 集体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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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负责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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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负责人单位电话 |
| 集体负责人单位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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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负责人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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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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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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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先进事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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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属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
县 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 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姓名:
工作单位:
推荐单位:
一、本表是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用表。
二、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工作单位填写全称,职务职称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写,籍贯填写格式为xx省xx市xx县,推荐单位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四、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个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选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从业状态根据个人状态选填在业、离休、退休、无业、死亡、其他。
六、证件类型根据个人证件选填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证、外国人护照、其他。
七、所在单位性质根据所在单位性质选填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八、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根据所在单位的管辖隶属关系,可选择填写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村民委员会,部队或其他。
九、所在单位所属行业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须认真填写。
十、个人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不得断档。
十一、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2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十二、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指曾获得的地市级以上奖励。
十三、此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 身免冠彩色照片) | ||||
民族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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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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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身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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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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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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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 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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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 其他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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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日期 |
| 从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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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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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荣誉称号 |
| 是否公务员奖励 | 否 | 公 务 员 奖 励 种 类 | 无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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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性质 |
| 所在单位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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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所属行业 |
| 所在单位 所属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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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联系 电话 |
| 所在单位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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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邮编 |
| 所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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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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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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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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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先进事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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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 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意见 | 所在单位意见 | |||||||
出席会议人, 其中同意人,反对人。 (盖 章) 年月日 |
(盖 章) 年月日 |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
县 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 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全国新农合评选 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 |||||||
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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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征求意见表
姓名: 单位: 职务:
干部管理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5份,随人选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附件6:推荐对象汇总表
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 |||||||
推荐部门(公章): | |||||||
序号 | 集体名称 | 集体级别 | 人员总数 | 负责人姓名 | 集体性质 | 集体所属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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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推荐对象按照行政区划排序,候补对象列在最后,并在备注栏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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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 |||||||||||
推荐部门(公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学历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行政级别 | 职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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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推荐对象按照行政区划排序;候补对象列在最后,并在备注栏注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