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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民办发[201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五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民办发〔2012〕90号)


各相关省、自治区民(宗)委、民语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民族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提高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民族语文翻译事业的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决定联合举办第五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主要内容

(一)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二)民族语文法律政策及业务知识;

(三)民族语文工作理论与实践;

(四)民族语文翻译理论与实践;

(五)考察民族语文翻译及教学工作。

二、研修对象

参加研修班的人员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在职业务骨干,或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民族语文工作管理人员,共计5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8月13-26日(13日北京报到,14日至20日在中央民族干部学院研修,21日至25日在大连民族学院考察学习,26日从大连返程)。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甲21号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机场快轨或大巴转;地铁4号线北宫门a出口转;公交特4、特6、330路、375路、384路、449路、518路、633路、651路、697路、718路、909路、957路、968路、运通112路等至百望山森林公园或百望家苑站下)。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相关省区民(宗)委、民语委,各相关单位尽快确定研修人员,填写报名回执并加盖单位印章,于2012年7月15日前传真到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

(二)请研修人员每人撰写一篇研修论文或心得体会,于研修班结束前提交。

(三)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后,经考核合格,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事司《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记录相应培训学时,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研修人员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责,食宿费、培训费由主办单位承担。报到时请交2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

联系人: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韦达提 王学荣

电 话:010- 66508436

传 真:010- 66508418

信 箱:mzywbgs@yahoo.com.cn

附件:

1.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能力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2.学员报名登记表

3.第五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附件1
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能力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省、自治区或单位

名额(人)

内蒙古自治区

5

辽宁省

2

吉林省

4

黑龙江省

2

湖北省

1

湖南省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5

重庆市

1

四川省

3

贵州省

4

云南省

3

西藏自治区

5

甘肃省

2

青海省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

3

合计

50



附件2
学员报名登记表

班次名称 :第五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籍  贯

 

学  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任现职

时 间

 

通讯地址

 

邮 编

 

办公电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工 作 简 历

 

近5年参加培训情况

 

对培训的要求与建议

 

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第五期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姓  名

性别

民 族

工 作 单 位

职称/职务

电话/手机

电子信箱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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