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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


【颁发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 2012年7月10日)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
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
1.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略)

附件一: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品名

品质比率

最高零售价格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元/吨

元/升

90#汽油

100

8875

6.57

9025

6.68

9175

6.79

93#汽油

106

9408

7.01

9558

7.12

9708

7.23

97#汽油

112

9940

7.46

10090

7.57

10240

7.68

98#汽油

122

10827

8.12

0#柴油

100

8100

6.89

8250

7.02

8400

7.14

+10#柴油

96

7776

6.61

7926

6.74

8076

6.87

+5#柴油

98

7938

6.75

8088

6.88

8238

7.01

-10#柴油

106

8586

7.30

8736

7.43

8886

7.56



附件二: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

单位:元/吨

品 名

最高批发价格

一价区

二价区

三价区

90#汽油

8575

8725

8875

93#汽油

9108

9258

9408

97#汽油

9640

9790

9940

0#柴油

7800

7950

8100

+10#柴油

7476

7626

7776

+5#柴油

7638

7788

7938

-10#柴油

8286

8436

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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