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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刘建学、曹达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刘建学、曹达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12〕9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刘建学、曹达两位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秦政〔2012〕13号)收悉。同意评定刘建学、曹达两位同志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20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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