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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12]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2〕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46号)精神,我市国家级试点县湟中县、湟源县和省级试点县大通县已于今年春季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西宁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建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何 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管新民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李国权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熊海琴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满红芳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春江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启功市公安局副局长

桑淑娥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启昶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

白悦琴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秀琼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生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关昊春市安监局副局长

苟让德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允春市地税局副局长

屠德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丁 军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子莹团市委副书记

张西荣市妇联副主席

李天录大通县政府副县长

马 财湟中县政府副县长

米少军湟源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小组。

(一)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职责

办公室主任:王春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刘纯生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成员:沈世俊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办公室主任

高 磊 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

王小娟 市财政局事业处副处长

韩 宁 市卫生局法制与监督处处长

袁歆红 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蛋奶工程”、“一补”资金落实、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学校周边涉及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先进经验;组织和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协助省级有关部门开展阶段性评估工作。

(二)专家指导小组及职责

组 长:赵生虎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

成 员:吴瑞琪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

戴 春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刘善梅市第一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何淑珍市疾控中心主管医师

联络员:高 磊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农村学生营养膳食结构,配合省有关部门出台营养配餐指南;对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材料,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教育。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三县教育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督促三县教育部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指导三县教育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卫生审查和建设规划工作,协调落实建设资金,改善学生就餐条件;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配合省教育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和学生营养知识教育;总结推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先进经验,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定期督导。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发改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把农村学校食堂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指导三县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相关政策。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牧企业、农村经济联合体和农户面向农村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产品和半成品;负责对家畜产品加强监测,确保食品安全,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与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支持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改善学生营养健康状况。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组织专家研究学生营养膳食结构,配合省卫生部门指导三县出台营养配餐指南,开展专业培训;配合教育部门编印营养知识宣传材料,对学生进行营养、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食药监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加强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对学校食堂管理服务人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准入、登记和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和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发生突发事件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稳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调查取证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行政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公正、廉洁、阳光运行。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人社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办法,负责就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蔬菜、肉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审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宣传方案,指导和协调宣传工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村民委员会、农民经济联合体、协会等农村组织,以及有关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在改善就餐条件、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大通县政府、湟中县政府、湟源县政府作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符合当地实际的营养配餐指南,并组织实施;执行省、市政府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各项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和改造,配备更新餐饮设施设备,改善学生就餐条件;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省、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各试点学校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校长牵头,教师和食堂工作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乡村干部代表等参加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小组,明确校长是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食堂和学生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在师生和食堂管理服务人员中经常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和营养知识教育,把食品安全、饮食卫生等知识渗透到日常课堂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和卫生习惯;建立并落实学生实名制管理、营养健康监测制度,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别是落实好食堂卫生管理、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食堂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校内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并将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经常听取有关部门、营养专家和学生家长意见,不断改进营养膳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学生营养。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评价、检测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怀,对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建设祖国的优秀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深刻领会在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中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协力推进,切实把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县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督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对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储藏、食品分餐、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

各试点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相关工作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县和各试点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管理办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方案、营养配餐指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管理办法、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和办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四)建立营养健康监测

各县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营养健康档案。坚持新生入学体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学生营养状况抽样检测和营养膳食调查,每三年发布一次学生营养健康报告。

市教育部门协同市卫生部门指导三县制定学生营养健康档案制度和建档工作,对营养健康档案建立情况每年进行抽检。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县政府和县教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中有关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从事故分级、处置原则、组织机构、应急保障、响应措施、响应终止、事故报告、事故评估、后期处置、责任追究等十个方面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学校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

(六)加强宣传工作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三县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和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和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赢得社会关心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监督和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七)开展监督检查

由市监察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卫生、食药监、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地对三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工作,及时处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机构、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有关部门和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处理举报事项。

附:
市、县级相关部门举报电话

一、市级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0971-4393055

市卫生局:0971-6265956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971-8817753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市监察局:0971-8230184

二、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相关部门举报电话:

大通县:0971-2722822

湟中县:0971-2237089

湟源县:0971-2434197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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