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2〕5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入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精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项目,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否则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不予配号。请各地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号)要求,可在编制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时将探矿权转采矿权设置方案一并编入。

按部规定,34个重要矿种应单独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二、严格审查采矿权设置方案

采矿权设置方案由所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会审。评审专家应由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的管理人员组成;拟设采矿权位置涉及公路边、铁路边、河边、山边的,还应邀请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参与审查;同时还可根据需要聘请1~2名采矿、地质类专家参与审查。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查资格条件。

编制主体及编制单位是否符合省厅《关于做好无风险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32号)要求。

(二)审查编制依据。

拟设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开采准入条件和开采总量控制等规定。

(三)审查工作程序。

拟设采矿权是否已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是否已征得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及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是否已按规定完成了相关地质工作。

(四)审查文本内容。

方案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大纲要求;采矿权名称、开采矿种名称等表述是否规范、准确;采矿权设置平面图是否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为底图,文、表、图、报盘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三、按规范要求提交报批资料

报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各1份):

1.采矿权设置方案(含评审意见书及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修改情况说明)及电子报盘;

2.拟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相关印证材料;

3.相关部门现场实地踏勘联合确认表;

4.所涉及的乡(镇、街道)政府和村(社区)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5.属下列情形的,需另提供相应的材料:

(1)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类矿产的,应提交矿区范围划定论证意见;

(2)属工程性开采设置的采矿权,应提交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3)探矿权拟转采矿权的,应提交《勘查许可证》、《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采矿权设置方案中的采矿权总量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不受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但当年设置的采矿权总量不得超过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自2012年5月15日起,采矿权设置方案批复后,拟设采矿权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方式另行单独报批(报批程序另行通知)。

(三)组织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查时,可与现场实地踏勘、矿区范围划定论证以及其他需进行论证的事项一并进行。

(四)拟设采矿权名称必须规范、准确,格式:××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山××(开采矿种名称)矿,属工程性矿山的,工程名称作为采矿权名称的前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