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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8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闲置土地
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摸清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现状,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根据《自治区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通过清理,摸清“三类”用地的数量,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宏斌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辛建军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承义 米东区区长
薛继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
菅 锋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主任、区长人选
艾沙江·买买提 天山区区长
艾克拜尔·吐尔洪沙依巴克区区长
隋 荣  水磨沟区区长
姜 毅  达坂城区区长
李 伟  乌鲁木齐县代县长
马怀新  市发改委副主任
丁雪峰  市建委副主任
刘 峰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王 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姬向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辛建军兼任,副主任由姬向东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调查汇总“三类”用地的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时汇总相关工作信息报送领导小组,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暂时从市国土资源局抽调,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于6月6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
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为:2009年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商业、住宅、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用地。
(一)批而未征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征收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且已实施征收,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三)供而未用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包括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土地)。
四、专项清理的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日-5月15日)
制定并下发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任务,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专项清理。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6日-6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清查,掌握闲置土地的数量、分布及产生的原因,在土地审批台账、征地台账、供地台账和土地巡查登记台账的基础上,采取“批文、图纸、实地”三结合的方式对闲置土地全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时间、位置、面积、地类以及未实施征地的面积、是否维持批前现状、未征收的原因等情况,填写《批而未征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1)。二是通过查阅土地审批文件、图纸和征地资料,查清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位置、拟用地单位、项目、面积、土地用途,实施征地的时间、面积、补偿是否到位以及未实施供地的面积、原因等情况,填写《征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2)。三是查阅供地资料、图纸和实地调查,查清已供土地规定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已使用土地面积及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开发建设情况和未按时开发建设的原因,填写《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一览表》(附件3)。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三)清查处置阶段(2012年6月26日-8月10日)
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调查核实“三类”土地,针对每宗地的情况,对照现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1、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尽快依法征收,补偿到位。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征收的土地仍维持批准前的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使用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276号)执行。
2、对征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各相关单位对已落实用地项目、近期可供地并符合供地政策的,在2012年8月底前必须供地;对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要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3、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且不超过1年的,责令限期开工建设;(2)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1年不满2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征收前为耕地的,交还原承包农户进行耕种,或由村集体组织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发包。(4)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限期开工;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补偿。(5)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满1年的,征收不低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6)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四)迎接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8月11日-9月10日)
2012年9月10日前,我市将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成立的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对全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组织现场核查。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9月11日-9月30日)
对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把清理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开展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土地清理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二)健全制度,严格执法。
认真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暂停相关单位参加新的项目竞买资格直至处置完毕。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对清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时间进度安排,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对项目从出让金缴纳、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程监测监管,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批而未征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2、征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3、供而未用土地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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