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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所有集体资产均应在产权(使用权)明晰的基础上予以登记,并取得《农村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涉及产权转让、出售和变更,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应同时在原登记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领取新证。
三、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内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为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代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证核发工作。
四、农村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式样实行全州统一,由州农经局组织设计并监制。产权登记证每两年年检一次。
五、农村资产产权登记证发放不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州县财政适当安排,专款专用。
六、农村资产产权登记证发放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各级农经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明年一季度组织验收。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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