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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稿)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各市科协:
现将《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2年6月4日

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繁荣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广西科协决定从2011年起恢复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本奖评选的论文包括学术技术类论文和调研建议类论文两类自然科学学术性成果。
(一)当届评奖规定时间内在市级及以上有国家统一刊号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刊物及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在经省(区)级及以上科协备案的广西自治区级本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并集结出版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当届评奖规定时间内由广西科协立项并经专家组鉴定结项的,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调研建议类论文如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专家建议。
第四条 工作总结、综述性文章、统计资料、一般性实验报告、一般性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实验)报告、科普读物、书稿、翻译文稿、科技动态等不在评选范围。
第五条 已经获得省(区)级部门及以上奖励的论文不在评选范围。

第三章 评奖等级

第六条 本奖设一、二、三等奖。根据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研究难度进行综合评选。符合条件时可增评特等奖。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七条 广西自然科学论文奖由广西科协组织评选。评选工作由广西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委会设荣誉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成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水平)。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办公室负责论文评选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广西科协学会部。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撰写论文时在广西工作和学习的自然科学界科技工作者、自然科学学科(专业)在校大学生均可申报符合本暂行规定和当届实施细则要求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论文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论文不在申报范围。
第十三条 申报者提交论文时应按照当届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评委会负责根据当届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论文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终评结果在广西科协网公示。
第十六条 获奖论文由广西科协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须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保证论文评选质量。
如发现徇私舞弊行为,即取消评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申报当届论文奖的作者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八条 如获奖论文在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存在虚假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一经发现即撤消有关奖励。并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等原因引起纠纷由作者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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