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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调整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持仓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仿真交易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7月2日起,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持仓限额标准调整为: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300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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