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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2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有偿披露。

三、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或其他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机构等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本所规定的半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五、本所业务联系人:谭媛、杨帆

联系电话:(0755)22388829、25918582

电子信箱:ytan@szse.cn、fya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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