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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关于对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新闻出版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2011年度申报工作将于近期启动。按照财政部财税[2011]92号等文件要求,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的新闻出版企业需进行资格认定。现将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企业范围

1、符合财税[2011]92号文规定条件的企业。

2、2011年度已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3、初次申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

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二、认定材料要求

1、书面申请报告(含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退税所属期限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5、退税所属时期报、刊实样;

6、情况说明(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如主办或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纳税主体与申报主体不符等)。

请初次申报增值税退税的新闻出版企业,于2012年7月18日-2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将认定材料一式两份交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受理大厅(绍兴路5号1楼)。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对企业进行认定,将于8月上旬完成认定并通知有关企业,通过认定的企业即进入退税申报程序,按照《关于2011年度宣传文化企业增值税退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纳税所在区县税务部门进行退税申报。

联 系 人:梅笑艳

联系电话:64661407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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