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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沪水务[2012]6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12〕625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水务建筑市场良好的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健全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体制

各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强化水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解决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等问题;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资格、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合理界定水务行政执法机构与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分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务行政执法体制。

三、健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强执法机构之间、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执法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协同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发挥不同执法资源和监督力量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共同维护好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秩序。

(一)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权限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由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工作。市水务安质监中心站对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充分发挥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或者违法事项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加强与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开展协同执法或者联合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要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现、预防和监督水务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氛围。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 8号)的要求, 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充分运用全市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案件研讨、执法情况通报会,以及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多种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报,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为目标,通过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的方式,实现“管理严格、作风务实、机制长效、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目标。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到期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建立行政执法流程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予以更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建立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等要求,制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等内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调查取证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编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向市水务局法规处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漏报。

(七)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答复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包括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并积极主动作出回应和答复。

(八)建立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案件审查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市或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使用市水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十)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市水务局法规处应当定期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案卷评查或抽查,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

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事项较多,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幅度规定比较原则。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相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南,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细化,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合理运用。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开展政风测评工作。

(十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四)探索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市和区(县)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工作。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十五)实施行政执法规范达标制度

以严格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服务、执法队伍素质、工作有序管理、执法创新开拓、社会满意形象六方面为抓手,适时分阶段在全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规范达标活动,明确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方案,力求通过市和区(县)两级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自我加压,自我提高,实现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规范有序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

五、锻炼执法队伍,增强执法素质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强化服务职能,树立良好队伍形象,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执法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必然要求。要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狠抓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一)思想建设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争做“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实践者和推动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机构基层组织体系,推动党建工作创新,找准党建工作与执法工作的结合点,创新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三)作风建设

以展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良好形象为目标,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执法人员形象。

(四)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责任人、责任部门及协办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廉荣贪耻的氛围;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认真查找潜在的廉政风险,及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五)业务建设

要从案件办理是否规范、处罚是否客观公正、执法言行是否文明、卷宗制作是否规范、经办案件有无过错、社会评价是否良好等方面,着力加强基础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技巧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要在提高合法行政能力的同时,注重提高执法人员合理执法、公正执法的能力。

六、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深刻把握“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现代行政执法价值取向,坚持“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便民”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过程中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探索实施分类分步执法

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分类分步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

(二)实施重大工程执法联络员制度

积极与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通过执法联络员定期走访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相对人应当注意的事项,协助相对人办理必要的许可手续,在执法人员和工程参建单位之间建立互信,以进一步掌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探索实施行政契约执法

行政契约是执法部门与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行政管理事项达成的协议,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引入行政契约执法方式,有利于淡化行政权力色彩,强化相对人的守法意识,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的合意,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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