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核发南昌莱美美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洪卫医妇字[201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核发南昌莱美美容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2〕90号)


南昌莱美美容医院: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经现场复核验收合格,同意核发《印鉴卡》。请你单位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并于每月29日前将当月药品购入及使用情况报市局医政妇幼保健处。

联系人:熊玉申

联系(传真)电话:83986757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编号

编号

名 称

a 40

南昌莱美美容医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