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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办[2012]2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政办[2012]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范围、重点和原则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的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二、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创建法治政府的新措施。

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争议纠纷日益显现,其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呈现新的特点,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是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摆在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行政调解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北海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具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强力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要仔细排查,认真梳理,登记建档,及时了解群众诉求,落实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

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管理培训;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行政调解任务较重或者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设立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等。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主要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人口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海洋、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旅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二)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行政调解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员姓名、行政调解守则等事项。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岗位责任、争议纠纷排查、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做到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程序完备、调解程序完备、调解文书规范,切实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力求取得成效。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五、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实处。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汇总分析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制订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石昆 副市长

召集人:欧阳思飞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栋源 市法制办主任

成员:潘娟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源跃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伟 市民政局副局长

覃闯 市司法局副局长

周柯伊 市财政局副局长

覃乃煌 市人社局副局长

雷三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庄宗球 市海洋局副局长

汪荣礼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邹文 市住建局副局长

钟军 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陈国林 市城管局副局长

吴乃辉 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冉鄂东 市水利局副局长

洪逢春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陈晓毛 市林业局副局长

何其华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言启 市文化局副局长

伍朝胜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李曲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魏平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钦康 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玲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高元衡 市旅游局副局长

包能华 市法制办副主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法制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包能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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