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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1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西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行政机关以市、区(县)人民政府等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群体性案件;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八)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需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

(九)确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同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涉诉事项分管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行政首长共同出庭。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确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人员、组织诉讼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拟定答辩状,并准备好代理意见,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答辩状;

(二)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 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 授权委托书;

(五)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复印件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败诉案件,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败诉原因,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全市行政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情况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应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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