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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人事[2012]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卫人事〔2012〕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医师的培养选拔机制,打造一支优秀的青年医师队伍,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现将《“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青年医师的培养选拔机制,打造一支优秀的青年医师队伍,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对上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青年医师进行全方位培养。
第二条 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团体捐助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支持本市青年医师的培养。
第三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培养周期为三年,每年申报、评选一次。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局干部人事处负责“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养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主要资助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35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临床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下同)和公共卫生医师,其中临床医师需经过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本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在医、教、研、防一线岗位工作的在职医师,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
3、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有投身医疗卫生事业的志向。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临床、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工作。
5、对全科领域的培养对象,参与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并担任家庭医生者优先。
6、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者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选拔程序

第七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6月上旬在上海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医师本人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提交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人事部门。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选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单位青年医师培养计划和市卫生局分配的名额进行遴选,并对申请人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养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基本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意见后,于七月上旬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条 全行业评选。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七月下旬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每年评选340名左右青年医师(其中全科医师100名左右,公共卫生医师40名左右)。入选名单由市卫生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培养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 “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市级层面统一建立指导教师资源库,为入选的青年医师选派一位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指导青年医师在培养期间开展医、教、研、防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给予入选的青年医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其中含专职导师指导费8000元)。培养对象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不少于1:1的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到市科教党校、井冈山干部学院等机构接受培训。培养期间,将为青年医师提供相关学位课程,并选派部分青年医师到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访问。
第十四条 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在医、教、研、防等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经评估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青年医师,将授予“上海优秀青年医师”称号。对带教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导师,将授予“上海青年医师优秀导师”称号。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入选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明确青年医师培养目标,制定培养计划,落实选派专职导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为青年医师的成长创造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
第十六条 入选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七条 入选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青年医师培养工作。市卫生局将建立联络员例会制度。
第十八条 培养期满后,青年医师应认真填写《上海青年医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青年医师进行考核,专家考核意见和《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备核。
第十九条 对调换工作单位,或有违反职业道德、未能正常履职、弄虚作假、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等情况发生的青年医师,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卫生局决定中止培养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条 市卫生局每年对青年医师培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市卫生局下达第二年培养资助名额的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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