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穗发改资环〔2012〕65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粤发改办环资函〔2012〕163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苦咸水淡化利用项目;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循环经济项目,省级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行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清洁生产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项目主体不得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非我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我市申报。
(二)项目材料要求
1.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 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2)。请严格按照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分为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进行汇总,每个方面的项目按优先顺序排列。
3. 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7)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8)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9)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可参照2012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的补助比例。
(10)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4、请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进行填报(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下载最新版本http://tzs.ndrc.gov.cn/xmrjxz),导出的项目库电子版“.imo”文件与项目汇总表电子版一并发送至hongrr@gz.gov.cn。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中,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单行材料内容一致。
(三)请根据上述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填报和审查,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气候处)。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项目(包括项目材料不齐全、有关表格填报漏项、没有正式上报文件等)以及逾期上报的,一律不予转报。
附件:
1. 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3. 企业基本情况表
4. 项目基本情况表
5.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附件1
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 选项范围 | 具体内容 | 特别要求 | |
| 节能 | 电机系统节能 | 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 |
| 能量系统优化 | 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等。发电机组通流改造等;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等。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钢铁行业除外)等。 | ||
| 余热余压利用 | 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等;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等;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等;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等。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等;企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 |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类项目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
| 锅炉(窑炉)改造 | 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等;燃煤锅炉改为全烧或掺烧秸秆等生物质能源项目、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 新建供热管网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
| 节约和替代石油 | 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天然气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煤层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改造;港口码头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油改电、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改造等。铁路实施内燃机车和空调发电车节油、动态无功补偿和谐波负序治理等技术改造;机场装载配平、地面电源系统(gpu)代替辅助动力装置(apu)改造等。 | 生物柴油项目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
| 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 | 节能潜力大、市场应用广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高效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换热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余热余压利用设备等节能技术、产品、装备、核心材料、零部件产业化生产项目。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风电、太阳能利用等产品、装备项目不在节能项目中支持。 | |
| 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年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国家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项目所在地申报,须同时附报与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复印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不在同一省(区)的项目不予支持。 | |
| 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 各省、市、县级已建立的专职节能监察机构,购置节能执法监察必需的仪器设备、执法车辆等,不含基建投资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 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具体要求参照发改办环资[2012]659号文件。 | |
| 绿色照明 | 节能灯生产企业采用低汞、固汞技术(原则不超过1毫克/只)进行升级改造、回收处理废旧荧光灯项目;有核心技术的半导体照明优势企业进行上游外延芯片产业化、中游封装、下游应用集成及智能控制生产项目;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 | ||
| 建筑节能 | 阻燃型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保温玻璃等新型节能建材项目;建筑用能系统改造和“节能暖房子”工程项目;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 不支持利废建材类项目和商业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 | |
| 节水 | 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试点示范 | 海水淡化示范工程,海水淡化关键设备、成套装置及海水淡化用原材料等的生产、制造和应用,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 | 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国产化率达到70%以上; 海水淡化试点城市(工业园区、海岛):须具备开发应用海水淡化水的条件,或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原材料生产、工程设计建设和应用等方面已有一定基础。 |
| 苦咸水淡化利用 | 苦咸水、微咸水淡化利用示范项目 | ||
| 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 | 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机械、电子等高用水行业具有示范意义的节水改造项目(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冷凝水回用、循环水利用、废污水处理回用等)。 | 年节水量超过150万吨,注重工艺系统节水改造和废水处理回用,不安排单纯污水治理项目。 | |
| 矿井水利用 | 矿井水利用示范项目 | 管网建设应在合理范围内,年节水量超过150万吨。 | |
| 循环经济 |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模式案例单位、国家循环经济先进单位、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的循环经济项目。 | 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先进单位、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和模式案例单位限报1个项目,每个省限报3个省级试点单位内的项目。 |
| 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 关键补链项目,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等重大项目。 | 限于列入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被列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园区优先,每个省总数不超过2个,不含已列入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的园区。 | |
| 再制造产业化示范 | 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工程轮胎翻新,再制造专业服务和装备生产等再制造项目,再制造示范基地内的再制造项目。 | 限于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和验收通过的第一批再制造试点,工信部确定的机床再制造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限报2个项目。 | |
| 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 | 重大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改造、示范和设备生产项目。 | 技术工艺示范推广限于《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范围,循环经济特征明显。 | |
| “城市矿产”项目 | 技术水平先进,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重点项目。 | 限于第二批、第三批(近期下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之外的项目,每个省限报2个。第一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可单报2个项目。 | |
| 农业循环经济 | 循环产业链条长、循环经济特色明显的资源化项目。 | 不含秸秆、三剩物单纯制板、发电,农业废弃物单纯制备沼气或有机肥项目。每省限报6个项目。放宽到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 |
| 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 | 利用生产过程(水泥、电力、钢铁)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项目。 | 不含单纯利用生产过程余热干化城市污水厂污泥、脱硫石膏等项目。 | |
| 废电池以及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城市公园、景观带、绿化带的自然落叶、修剪枝材、杂草等资源化利用项目。 | 每个省每类限报1个,放宽到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 |
| 循环型服务业示范 | 宾馆餐饮、旅游、批发零售、物流的循环化改造项目。 | 每个省限报2个项目,放宽到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 | |
| 综合利用 | 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 | 共伴生矿及尾矿综合利用(煤层气除外),粉煤灰、煤矸石(发电除外)、工业副产石膏大掺量、高附加值利用,冶炼和化工废渣提取有价元素,建筑废物再生利用等综合利用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工艺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好。 |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具体承担的项目,年利废能力不低于10万吨或废旧资源再生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 |
| 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 | 利用水平先进的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等节材代木项目。 | 高中密度纤维板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单线8万立方米/年,木塑产品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万吨/年。 | |
|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 | 新型利废墙体材料示范项目。 | 产品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砖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1亿块标砖/年,砌块类项目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板材类项目不低于300万平方米/年。 | |
|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 | 废旧轮胎、废弃包装物、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示范项目。 | 不含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试点项目。 | |
| 污染防治 | 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 | 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 | 仅限方案内项目。优先安排重点区域的项目。其中,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参照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要求。 |
|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 污染隐患严重且责任主体灭失的重金属废渣治理、受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类型为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的治理项目。铬渣治理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 每省5个以内,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限报1个。项目应列入省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具体要求参照我委门户网站发改办环资[2012]297号文。 | |
| 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 以农业(禽畜清洁养殖、农药化肥减施等)、服务业(餐饮、酒店、商场等),能源(电力、煤炭、石油石化等),要求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附具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意见。 | 每省10个以内,其中,国家千亿斤粮食保障规划涉及的粮食主产区至少1个农业清洁生产项目,鼓励在三产发达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重点旅游城市申报服务业清洁生产项目。要求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附具省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审核报告的意见的综合治理项目。 | |
| 非电行业烟气脱硝示范项目 | 钢铁、水泥等氮氧化物排放量大的非电行业烟气脱硝装置应用示范项目 | 申报项目应减排效果显著,所采用的脱硝装置或工艺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在行业内具有较好推广前景。 | |
| 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 细微粉尘控制、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及高浓度有机废水治理等环保技术装备(含核心零部件)、pm2.5等污染物监测设备产业化生产项目和机动车尾气高效催化还原、除尘纤维及滤料、高效膜材料等环保材料及药剂产业化生产项目。 | 每省5个以内。产业化示范项目生产的技术装备、材料及药剂在国内应属空白或初期亟待完善,对提高我国相关领域污染防治水平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环保产业发展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 |
附件2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序号 |
企 业 名 称 | 隶属关系 |
项 目 内 容 | 总 投 资 |
经济效益 |
社会效益 | 工程起止年限 | ||
| 银行贷款 | 自筹及其他 | |||||||
| 一、
二、 三、 四、 五、 | 合 计 节能( 个) 1、×××项目 2、×××项目 绿色照明
建筑节能
节水 循环经济 资源综合利用 污染防治 | 填表说明: 1. 本表一律用excel制作; 2. 按专题填报; 3. 隶属关系填地方或中央; 4. 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不超过100字); 5. 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 6. 社会效益指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减排量等。 | |||||||
附件3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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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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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
| 职工人数(人) |
| 其中:技术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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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 银行信用等级 |
|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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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资产 |
| 固定资产原值 |
| 固定资产净值 |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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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余额 |
|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
| 短期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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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2011年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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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情况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预计) | 备 注 |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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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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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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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
| 所属行业 |
| 所属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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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建设年限 |
| 项目责任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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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必要性(企业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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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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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后达到目标(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排放量,或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 |
(注:必须注明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具体目标,如节能**吨标准煤,节电**万千瓦时,节水**万吨,循环利用**废物**万吨,减少废水排放**万吨,减排cod**吨,削减二氧化硫**吨,治理铬渣**万吨等;产业化示范项目所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情况,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带动和支撑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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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 固定资产投资 |
| 银行贷款 |
| 自筹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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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销售收入 |
| 新增利润 |
| 新增税金 |
| 新增出口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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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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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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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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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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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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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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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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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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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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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 |||||||
备注:在空格中注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