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关于做好2012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内教人字〔2012〕3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各盟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各直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为进一步激励我区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劳动人事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蒙教师管发[1993]4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决定于2012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和“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名额
自治区拟评选表彰“自治区优秀教师”280名、“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60名、“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70名。
二、评选范围
在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且2009年以来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中,“自治区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学校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的参评对象为中小学校的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及高等院校的专职辅导员。
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上述各类先进的评选。曾获得过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授予上述相同称号表彰奖励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同一称号的评选。
三、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一)申报“自治区优秀教师”和“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申报“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需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2.能够出色完成《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工作职责,所带班级具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团结奋进、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3.全面了解所带班级的每位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认真指导班级团队组织建设和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注重与学生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家访,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申报“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在第一线从事学生德育工作10年以上(共青团干部、少先队专职辅导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成绩突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本校德育工作改革,科学开展德育管理,注重创新德育工作手段和模式。
3.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德育科研,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组织开展德育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各种文体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注重与学生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高校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评选办法
1.推荐评选工作由学校、旗县、盟市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的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推荐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进行民意测评,学校或单位要在民意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充分酝酿,提出推荐名单;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后,确定初选名单;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经征求同级人事部门意见,提出上报候选人名单。上报前,旗县、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分别将拟推荐对象在本人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姓名、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2.各地在推荐申报时,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等均有代表。
3.自治区组织评审后,评选结果将在内蒙古教育网(www.nmgov.edu.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及时调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将取消资格(空出名额不再递补)。
五、评选要求
1.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2.评选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牧区、少数民族学校倾斜。各地在推荐的候选人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城镇中小学校要优先推荐有在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的或参加支教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推荐少数民族教师。
3.学校的校长(含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的推荐人数,要严格控制在各地推荐总人数的10%以内,超出这一比例,将对当地参评人员进行调整,空出的名额从其他盟市和单位补充。
推荐自治区级优秀候选人,一般应从获得过旗县级以上奖励的人员中产生。如事迹特别突出,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将为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获奖人员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教育基金会组建了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盟市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同时在做好自治区评选推荐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区的表彰奖励活动。请各地务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教育基金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调查研究,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评选条件、程序,充分发挥民主,严明评选纪律,进一步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选奖励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教育作用和激励作用。
八、报送材料及时间要求
为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务于2012年7月30日前报送下列材料:
1.盟市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民意测评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2.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审批表及上述人员推荐名单各一式两份。
2.事迹材料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撰写,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事迹材料篇幅控制在1500字以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附件1、
组 长:李东升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王 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党组成员
满 达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杨 曼 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常务副会长
成 员:谢学智 自治区公务员局副局长
许福荣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
蔡广志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代处长
李文廷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核培训奖惩处处长
王利生 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王润拽 自治区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陈俊杰 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杨惠良 自治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
何 燕 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处长
常 柱 自治区教育厅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处长
李 光 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人事处。
附件2、
推荐名额分配表
盟 市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325(30) | 中小学优秀 班主任65 | 优秀德育 工作者75(含盟属高校辅导员) |
呼和浩特市 | 27 | 6 | 5 |
包头市 | 27 | 6 | 8 |
呼伦贝尔市 | 31 | 7 | 6 |
兴安盟 | 21 | 5 | 4 |
通辽市 | 28 | 6 | 6 |
赤峰市 | 38 | 9 | 7 |
锡林郭勒盟 | 19 | 5 | 5 |
乌兰察布市 | 22 | 5 | 6 |
鄂尔多斯市 | 19 | 5 | 4 |
巴彦淖尔市 | 19 | 5 | 5 |
乌海市 | 11 | 3 | 2 |
阿拉善盟 | 6 | 2 | 1 |
直属高校 | 28 |
| 9 |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12 |
| 2 |
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 | 5 |
| 1 |
厅直属学校 | 8 |
| 4 |
内蒙古师大附中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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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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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括号内的数字,是推荐的教育工作者控制数。各地要严格控制行政人员的推荐比例,行政人员不得超过当地推荐人数的10%。
2、中等专业学校、技校推荐工作由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负责;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推荐工作由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民办高校推荐工作由教育厅民办教育处负责。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审批表
盟市
工 作 单 位
姓名
申报荣誉称号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教龄 |
| 现任行政职务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 学历 |
| 所在单位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主要经历 | |||||||||||
主要事迹(由所在单位填写,不超过1500字)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旗县 教育、 人事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盟市 教育、 人事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 教育、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教育工作者推荐名单
盟市(盖章): 年 月 日
姓名 | 工作单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毕业 时间 | 毕业学校 | 最高 学历 | 任教 年级 | 行政 职务 | 申报荣誉名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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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必须用excel制表。
2、出生日期、毕业时间按以下例式输入:如1998年8月出生,则输入格式为199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