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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2年第38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机电产品自动许可的管理,涉及机电产品范围见下表:

锅炉

8402119000

其他蒸发量>45吨/时的蒸汽水管锅炉

台/千克

8402200000

过热水锅炉

台/千克

汽轮机

8406811000

40<功率≤100兆w的其他汽轮机

台/千瓦

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

8410901000

水轮机及水轮的调节器

千克/套

电气设备

8501610000

输出功率≤75kva交流发电机

台/千瓦

8501620000

75kva<输出功率≤375kva交流发电机

台/千瓦

8501630000

375kva<输出功率≤750kva交流发电机

台/千瓦

8504210000

额定容量≤650kva液体介质变压器

8504220000

650kva<额定电压≤10mva液体介质变压器

8504231100

10<额定容量<220mva液体变压器

8504231200

220≤额定容量<330mva液体变压器

8504231300

330≤额定容量<400mva液体变压器

8504232900

额定容量≥500mva液体变压器

8504311000

额定容量不超过1千伏安的互感器

8504319000

额定容量≤1千伏安的其他变压器

8504329000

1<额定容量≤16kva的其他变压器

8504330000

16<额定容量≤500kva其他变压器

8504340000

额定容量>500kva的其他变压器

8515390000

其他电弧(等离子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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