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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渝府〔2012〕53号)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高速文〔2012〕2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渝鄂界)段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段高速公路为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与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为同一项目,起于黔江白家坝,止于石门坎,全长20.049公里。

二、关于收费站点、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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