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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宁政函〔2012〕141号)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征中卫固原两机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宁机字〔2012〕4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你公司中卫、固原两机场2010年-2014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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