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教监发〔2012〕211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省属高校,厅属职院 (校),省直中学: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教办〔2012〕4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政府纠风办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贵州省政府纠风办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贵州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教办[2012]4号),为做好我省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做好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落实好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在内的各项教育惠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
2、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65个县进行全面检查,对组织领导机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二)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1、各市(州)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今年4月,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方案》,要求全省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优化中小学布局、推行义务教育学区化改革、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等方面配套政策。
2、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制定专项计划,确保到2017年底,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底,全省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到2015年将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减少到当年招生人数的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从今年起,各市(州)所辖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面向全省招生(民族班、宏志班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除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招生指标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50%,到2015年不低于60%。
3、省治理办将重点对市(州)中心城市择校热点学校的“小升初”环节进行督办检查;对于学校办的“占坑班”、跨区域招生、升学考试等乱收费问题,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集中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专项治理。
1、强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近期出台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根据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本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2、继续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的规范和指导。省成立由各方组成的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对进入本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市(州)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3、要把好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关。市(州)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委员会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和自愿购买的原则,将质优价廉的教辅材料推荐给学生选用。
4、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教辅材料无偿代购服务,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对于利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编写有偿使用教辅材料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四)巩固、深化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1、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切实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对全国治理办检查要求整改的已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今年9月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等部门将组织检查组进行督查,对存在“假改制”问题的学校,典型问题公开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深化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继续抓好清理规范改制学校文件的落实,逐校制订清理规范方案,建立销号制度,规范一所,验收一所,减少一所。今年省教育厅将会同省纠风、发改等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五)切实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
重点抓好《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0〕18号)文件的落实。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对于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收取费用以及向家长收取与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加大对中小学有偿补课的治理。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严禁公办学校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校外机构利用学校场地举办有偿补课等行为。
1、加强协调,开展综合治理。会同市场监管等各有关部门,加强督查,严肃查处各种乱办班和中小学补课收费问题。
2、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所有教学内容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不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3、加强教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广大教师要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贵州教育精神,践行贵州教师誓词,规范教学行为,做好教书育人本职工作,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4、加强教师管理。将有偿补课作为教师职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将是否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作为教师聘用、岗位调整、考核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七)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比例:一类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二类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8%;三类省级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仍按黔价费〔2010〕20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有关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仍按黔教计发〔2003〕284号文件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
(八)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
1、深入实施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等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高考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开特殊类型招生政策,严格规范招生程序,严密组织招生考试,严明录取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缴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强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招生计划管理政策的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套,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严禁高等学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联合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严禁高等学校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
2、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抵制和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明确责任要求、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进程。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狠抓工作落实,努力从源头上预防乱收费问题的发生。要把国家教育惠民政策落实、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幼儿园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等社会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关于教育收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服务性和代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教育行风评议,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重要内容,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继续坚持高校、县(市、区)级自查、市(州)级检查、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地要认真部署本地区的教育收费检查工作,实行春秋两次收费检查。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治理工作总结和有关治理工作统计表报省治理办。10月中旬省治理办将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地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并适时通报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