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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制订的《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黄府办发[201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制订的《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2〕15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制订的《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黄浦区财政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根据财政预算经费的使用属性,一般分为经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专项经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接受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指定用途的财政经费,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非税收入、社会募集资金等。
第三条 管理主体和内容
区财政局是财政专项经费的专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对财政专项经费实施全过程监管。管理内容包括:预算申报、专项审核、专款专用、过程跟踪、专项结报、结果考核。区监察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四条 预算申报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申请使用的各类专项经费,应作为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的一部分,随同部门预算在执行年度的前一年末向区财政局申报。没有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申报,原则上不予接受。申报内容应说明项目需求的目的,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细目、资金来源、项目概算、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等。凡项目涉及工程、设备、服务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重点大额专项,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资料。一旦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被确认立项,用款单位须报送相应的专题申请报告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申请表”。
专项经费一经批准,在执行中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追加和调整,确需新增、追加和调整专项经费的,预算单位须先与区财政局会商,形成拟处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对市主管部门直接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应纳入本部门预算,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管理,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另设帐户。市主管部门下拨专项经费在使用上如有特别规定的,用款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方案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预算审核和资金落实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申请,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原则和审批权限作专题审核,对批准项目予以预算立项,明确拨款金额、拨款方式及资金额度。所有专项资金在使用时,预算单位必须向区财政局申报,并附相关依据等资料,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至预算单位。专项经费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付,对于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应待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落实后,财政部门方可拨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将经费挪作它用;不得将专项经费用于消费性开支,包括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一经发现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将停止核拨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改变用途的,须事先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过程跟踪
自专项经费拨出或核定允许使用后,区财政局对其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
对涉及工程类项目和重点项目的专项,除了进行政府采购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外,区财政局还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造价控制和审价。工程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结报
专项经费须单独结算,结余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原则上应上交财政,或作为区财政局安排下一轮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结果考核
对于能够及时完成项目、控制好经费支出、达到预期效果,并能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反馈的部门,区财政局将予以一定形式的鼓励。包括:
一、推荐和优先纳入上海市预算信用等级a类资质评审;
二、今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的专项经费。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及擅自动用专项经费结余的,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外,应限期整改。在未完成整改期间暂停审核该单位新提交的专项申请。
二、对下拨专项经费呆滞半年以上,未向区财政局报告原因的,区财政局有权取消原核定专项,收回资金。
三、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监察局
二○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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