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