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894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