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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石嘴山地区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石嘴山地区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4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安监局,宁夏煤监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在石嘴山地区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

关于在石嘴山地区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自然保护区的安全,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自6月25至7月25日,在石嘴山地区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打击盗采煤炭资源工作总体部署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成立专项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督导领导组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专项治理行动督导组。

组 长:刘德中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副组长:李捍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 林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王政敏  石嘴山市副市长

成 员:李德胜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石 新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

王明忠  自治区林业局资源处处长

韩泽平  自治区林业局公安局局长

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李德胜担任,工作人员从自治区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石嘴山市政府抽调。

(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栋桥 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政敏 石嘴山市副市长

成 员:蔡爱东 石嘴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兆明 石嘴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建志 石嘴山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吉章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薛光周 森林公安局贺兰山分局局长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报督导组备案。

三、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集中打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深挖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源头,彻底摧毁购销网络。要组织专门警力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院落、闲置厂房、养殖场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发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保障生产建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需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地要集中组织清理增设民用爆炸物品前置审批,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限制企业产能,将税收与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数量、价格挂钩等违规问题,畅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渠道。

(三)严密排查非法开采矿山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开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防止死灰复燃。对排查发现证照不齐备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强化对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现场监管。对关停并转、整合重组等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到位。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由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对合法矿山企业,不得以非法定理由责令其停产停工。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20日至22日)。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打击治理阶段(6月23至7月23日)。组织开展集中排查非法爆炸物品和无证矿山、非法矿点,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集中打击治理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7月24日至25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部署,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转报自治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部门要高度认识石嘴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置于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参与专项治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开展排查整治,切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对各自颁发的证件进行清理,凡是不合规的一律进行清理。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要将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凡是抓获盗采煤炭资源的,全部以“三个一律”处罚,即:盗采行为组织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者一律行政拘留,盗采设备一律查扣。

(三)强化宣传,重奖激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石嘴山市政府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告知信、开展“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爆炸物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检举揭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违法犯罪活动。对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开采团伙、窝点的,要及时予以重奖。

(四)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固化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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