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2012年7月9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采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市体育局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科学、权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访管理工作,是指市体育局(含局属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活动。
第三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的准则是:坚持服从和服务于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大局,按照谨慎稳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媒体互动合作机制,尊重新闻规律,维护公众知情权,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接待审核
第四条 对新闻采访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统一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五条 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被采访者应当将其介绍到局办公室履行预约程序。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接待新闻单位采访前应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单位采访介绍信,并认真查验核对,对境外媒体还应要求其出示外宣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否则依规定不予接待。同时要认真了解新闻单位采访的目的和内容,要求其提供书面采访提纲。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七条 局办公室要安排采访记者填写《采访登记表》,愿意遵守采访规定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访。局办公室根据采访内容在《采访登记表》的“处理意见”栏中填写拟办意见或转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安排采访事宜。
第八条 对未经安排直接来人来电要求采访的,接访或接电人员应将其介绍到局办公室,履行采访接待程序,不得直接接受采访。除经局办公室安排的采访活动外,任何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主动向新闻媒体发表意见或接受采访。
采访发布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后接受的新闻采访,由直属事业单位、处室准备采访提纲和材料,经局办公室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定。对采访期间超出采访提纲的问题,需重新按照程序组织相关材料,并婉拒新闻采访单位提出的现场答复要求。
第十条 建立市体育局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形式。一般情况下均由新闻发言人按照经审定的材料接受采访。
第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队伍的意见》精神,局新闻发言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市体育局政策性较强的文件和其他社会管理事项,以及关系民生的重要举措,进行对外发布、宣传和解释。具体以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等方式实施。
2、负责接待新闻媒体,接受记者采访,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3、负责网络管理,通过新闻网站,发布新闻信息,回答公众咨询,回复相关意见和建议。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全程跟踪陪同新闻单位采访。第十三条 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要热情、严谨、认真,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应本着促进体育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本着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宣传体育政策法规及工作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提纲接受新闻采访,按照已正式出台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问题,不得回答超越范围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内部决定的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采访结束后须向新闻媒体申明稿件送审事项,要求记者对在采访过程中形成的稿件在发稿或播出前须经市体育局审核、签字盖章认可。
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掌握舆论热点,对体育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闻采访及报道要及时报告。对一些媒体不实报道或虚假新闻,要及时上报,并协调做好澄清工作。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十七条 涉及体育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负面报道,局属各单位、处室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十八条 对媒体关注的体育热点问题,要及时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负面炒作。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采访提纲、《采访登记表》和采访接待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局办公室管理存档。第二十条 对新闻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予以批评,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新闻管理工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的新闻培训,保障新闻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体育局新闻采访登记表
20 年第〔 〕 号接待人: 接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媒体单位 |
| 采访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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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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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时间 | 年月日时分 --时分 | ||||
采访规定 |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体育行业动态。 二、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对负面报道,须向相关部门作特别说明听取意见。 三、采访结束,发稿或播出前须经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审核,并在送审稿件上盖章或签字认可。 | ||||
采访情况 | 本人已详知并愿意遵守上述采访规定。 报道方式: 报纸0 电视0 广播0 网络0 刊物0 其他0 用稿设想: 频道0 专栏0 专题0 新闻0 采访内容: 采访人签名: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20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意见 |
20 年 月 日 | ||||
局办公室 意见 |
20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