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2日

关于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7月起在全区深入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以下简称综合整治行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以优化城乡环境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以培育城乡居民文明行为方式和良好生活习惯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群众主体、统筹安排、点面结合”的原则,着力实施“六大工程”,切实解决城乡“脏、乱、差、暗、堵”等问题,全力创造“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生态优美、卫生健康、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主要任务

用3年时间,对全区18个县级以上城市、156个乡镇、4300个村庄环境进行全面整治,使全区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为城乡群众创造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一)着力实施规划引领工程。按照把宁夏作为一个大城市来规划建设的理念,高起点、高品位、高标准全面完善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供水、燃气、供热、电力、污水处理、环卫及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滨河大道沿线、城镇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设计,扩大规划覆盖面,提升规划质量和设计水平,塑造环境协调、特色鲜明的城镇景观。加快调整全区镇村布局规划,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着力实施设施完善工程。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水、路、电、气、热等硬件设施,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网络。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推进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老旧居住区、集贸市场等环境薄弱区域的改造建设步伐。加快建设沿黄特色小城镇、中心镇,积极发展和适度发展村庄的基础设施,提升城乡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着力实施环境整洁工程。以宜居宜业为目标,对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进行特色化改造,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灯箱、标牌、条幅、路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设置。集中整治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老旧居住区、市场工地等重点区域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吊乱挂、乱泼乱倒等现象。重点整治城中村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影响村容村貌的建(构)筑物和残垣断壁以及其它乡村占道堆放的建筑材料、粪堆、土堆、柴堆及房前屋后的杂物。规范牲畜饲养,做到养殖区和生活区分离,防止粪便污染和疾病传播,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

(四)着力实施生态优化工程。坚持生态为重、环保优先,通过大规模的绿化造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持续提升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园林镇创建为载体,加强园林、公园、景观建设,着力塑造“城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园林城镇风貌,提升城镇宜居水平、发展质量和效益。实施农村防护林建设和乡村道路(巷道)两侧、房前屋后、荒滩荒坡绿化补植,开发保护湿地湖泊,规划建设农家乐、渔家乐等特色产业,加快建设生态优美的新农村,为广大群众创造天蓝地净、气洁水清的良好居住环境。

(五)着力实施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完善城镇路网交通功能,加快行人、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系统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确保出行方便畅通,安全快捷。进一步完善交通标志标识,强化交通组织管理,提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交通组织设计水平。集中整治以路为市、违章停车、占道经营、堵塞交通等问题。完善农村道路体系建设,硬化村内主要巷道,打通所有村庄对外“断头路”,实现有条件的自然村“队队通”硬化路目标,基本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

(六)着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共建共享,实施综合整治行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户”活动,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激励约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城乡居民改变旧观念、旧习俗,养成讲卫生、讲秩序、讲公德、讲文明的良好习惯,激发和调动群众参与、支持环境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维护优美环境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实施步骤

全区综合整治行动从2012年7月开始,到2015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确保“一年见成效、两年大变样、三年上台阶”。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成立组织机构,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制定下发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整治标准和考核办法,各市县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8月-2015年3月)。分重点攻坚期、全面推进期、整改提升期推进实施。

1.重点攻坚期(2012年8月-2013年12月)。

重点是5个地级市、灵武市、青铜峡市,11个县城、60个重点小城镇和2000个村庄。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要出入口、背街小巷、老旧居住区、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流经城镇的河沟渠、湖泊等环境基础薄弱区域,以及工业园区、机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村庄环境。实现的目标是,城镇道路保持完好,路面整洁,排水畅通,指示标牌清晰,附属设施运行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四化四无四规范”(净化、绿化、亮化、美化,无违章搭建、无占道经营、无污水垃圾、无乱涂乱画,广告牌匾规范、交通秩序规范、市场管理规范、施工工地规范)要求。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巷道平整畅通,垃圾及时清运,污水集中排放,达到“八好”(村庄规划好、建筑风貌好、环境卫生好、配套设施好、绿化美化好、自然生态好、管理机制好、民风建设好)标准。

2.全面推进期(2014年1月-2014年12月)。

重点对一期项目进行完善提高,巩固整治成果,提升整治效益。对未列入重点攻坚期的96个乡镇、2300个村的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集贸市场、医疗、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配套完善。大力实施水、电、路、气、网络、新能源进农家工程。建立城镇市容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对城市、县城实施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实现的目标是,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等主要环境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或西部领先水平。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和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20%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建成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和单位,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中水回用率达到30%。城镇建筑特色化改造水平明显提升。7个设市城市和大部分县城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村容村貌进一步改善,污水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实施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加强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城乡环境优美、风貌独特、设施完善、服务齐全、民风文明的新气象。

3.整改提升期(2015年1月-2015年3月)。

重点是在总结前两期工作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提高整治标准,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实现的目标是,全区所有城市、县城、乡镇、村庄环境达到“四化四无四规范”的标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城乡居民的良好生活习惯逐步养成,城乡环境更美更靓更宜居。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2015年6月)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验收标准,由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机构职责

为推动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实施,成立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李锐担任,副组长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林业局、移民局、工会、团委、妇联、政府督查室、宁夏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牵头、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治行动进行跟踪督促和检查验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达标排放监测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监管、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保护、农村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园区及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强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和社区警务室配备。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和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市县用于开展整治行动的配套资金,指导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的项目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土地环境整治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涉及公路、水路相关设施的改造完善工作和乡村道路硬化。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沟渠、河道、堤坝、湖泊环境整治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农药、化肥、农膜使用管理,控制畜牧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和种植业面源污染。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抓好城乡市场商贸物流、农家店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立和村级卫生室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组织乡村道路、村庄点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和湿地整治保护工作。

自治区移民局:负责协调解决移民村庄道路硬化、绿化、亮化、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项目,促进生态移民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自治区工会、团委、妇联:负责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环境整治活动等。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会同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督促检查、情况通报、考核验收等工作。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中的城市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文明城市和单位创建、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等同安排、同部署,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整治工作。

(二)整合资金,全力推进。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重点项目支出和工作奖励。各级财政要将实施综合整治行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投入和日常工作经费支出。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安排要与各市县上报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衔接,科学整合沿黄城市带建设、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农村危房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农村“一事一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民体育健身广场、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项目资金,集中用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综合整治“三分靠整、七分靠管”,必须坚持一手抓环境整治,一手抓环境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思路,制定综合整治管理措施和验收标准,细化责任目标,建立完善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推动综合整治规范化、常态化和法治化。

(四)强化监督,科学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行动见效。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组织观摩评比,进行排名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好、认真履行职责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综合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进展效果、经验做法、先进典型等,营造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教育引导,转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整治行动,美化净化家园,创造美好生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