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2〕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集中有效使用和高效运行,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和《关于设立全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会议纪要》(2012年第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评审、资金平衡、计划下达和监督管理等组织协调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项目建设和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依据产业类别,分设农业、工业、服务业、外经贸4大类11个专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注重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安排、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统筹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依项目申报、按程序审批,依计划拨付、按规定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绩效预测、评估、公示、审计、监察工作体系,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主要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全市纳税百强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市级工业产业集群和重点工业园区项目;市级服务业聚集区项目及金融、物流、旅游和现代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市级中小企业担保平台等建设;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多样化、集中支持的方式,实行无偿直接支持和有偿间接支持。根据项目的类别和特点,对于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和经济社会效益佳的重大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市专项办会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编制全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规模。第十二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全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做好各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优先安排中央、省要求市本级配套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专项办经过综合平衡,制定全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全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按照“利于审批、提高效率”的要求,对于承担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职能的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直接申报的管理方式。1.农业类资金中的农业发展专项,由市农经委负责申报。其中,林业、畜牧业项目分别由市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组织汇总到市农经委。
2.工业类资金中的工业发展和“两化”融合发展专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申报。
3.工业类资金中的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报。
4.工业类资金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申报。
5.工业类资金中的科技促进产业发展专项,由市科技局负责申报。
6.服务业类资金中的服务业引导发展专项,由市服务业委负责申报。
7.服务业类资金中的企业上市发展和金融发展专项,由市金融办负责申报。
8.外经贸类资金中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外经贸产业发展专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申报。
9.海外研发团队、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4个子项的补助资金,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申报。
第十五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并汇总后报市专项办。
第十六条 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对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初审上报的项目,分别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会计事务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
第十七条 市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通过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按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在征求各分管市政府领导意见后,制定全市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经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专项办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公示。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国家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咨询设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和会计事务机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机构由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在专家库中确定。评审方法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类别和额度,采取第三方机构评审和要件认定等方式,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专项办组织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定期向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核、使用、效益和评价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制度,适时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抓紧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市专项办审定后下发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专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