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2〕1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2012年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要求,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执法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力推进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地将辖区内全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审核、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将统一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情况发生;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脱销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要继续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决落实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狠抓督办案件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将及时开展后督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将实施区域限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牢牢把握环保舆论宣传的主动权,既要敢于曝光环境违法问题,又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的艰辛努力,争取群众更多的理解支持。政府和企业要加强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社会关注的各类环境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建立环境信息的发布、公告制度,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地要在本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局。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8月)。各地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苏州市环保局。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苏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为迎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做好相关准备。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12日前报送苏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