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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政函[2012]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农文[20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生产所在地”是指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具体生产地点。
二、对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其持有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免于提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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