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公布《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的决定
(浙水保学会[2012]1号)
各会员单位: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现予以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society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缩写为zjsswc。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水土保持科学技术工作者、管理者和从事水土保持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法人,是我省水土保持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民主办会,倡导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促进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创新、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水土保持科技与市场的结合;实施环境与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水利厅,接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水土保持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考察活动,开展与境内外民间水土保持组织和个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二)研究和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学术刊物、技术专著与科普读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开展优秀科技项目、论文与书刊的评选活动。
(四)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及相关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工作,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等相关活动。
(五)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水土保持技术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评估与论证,科技文献编纂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水土保持科技政策、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按照资质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中介等服务。
(八)承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为会员和水土保持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学科的学风建设,做好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的章程,在水土保持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的水土保持或相关学科的科技人员;
2、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3、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的社会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与水土保持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及具有法人资格,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4、通过评选获得本会及本会上级组织给予的各种奖励;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刊物;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等其他服务;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外学术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单位会员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审议、批准会员入会和会员除名;
(十)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终止无法执行理事任务的理事、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由本会单位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有关水土保持的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水土保持有关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征求推荐单位意见,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水土保持学科领域内有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由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各种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学术及技术服务活动。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可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本会审查。成立专业委员会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 2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