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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2]5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2〕585号 )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游泳场所:指供人们进行游泳健身、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三)沐浴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从事经营服务的美容美发场所。但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和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就餐场所:指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餐厅)。

(六)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游艺厅(室)、台球厅、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ktv) 、酒吧、茶座(吧)、咖啡馆等场所。

(七)体育健身场所:指各类经营性体育运动场馆和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八)商场: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家具城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二、自治区卫生厅可根据各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并负责解释。

三、本许可监督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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