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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高[201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高〔2012〕46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近年来,上海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培养体系不断完善,为国家法治建设和上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本市对上海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增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上海高等法学教育的迫切任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上海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主动服务和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为全国特别是上海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形成一套开放、多样、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能适应、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和国际化进程的卓越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培养上海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工作重点。各高校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培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复合型学科专业知识,具有较强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法律实务工作者。

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突破口。各高校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需要,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具有国际竞争力,掌握相关国际规则,能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才。

(二)探索和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和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上海法学院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和创新“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加强上海法学院校与海外高水平法学院校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申请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积极推进双方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探索具有国际化特色的卓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机制。

探索和创新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培养机制。各高校通过不同学科、专业交叉与合作培养学生的途径,培养具有经济、管理等相关学科复合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

(三)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各高校根据自身定位和特色,不断更新法学教育教学理念,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制定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更多优质的实务课程和国际化课程供学生修读;加强高水平教材建设,尤其要组织编写一批理论与实际结合紧密、科学性权威性强的案例教材;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要根据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中全英语课程占30%以上,50%以上的学生有境外学习或实习的经历。

(四)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加强校内实践实训,重视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育。加强校外实习实践,注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强化基地兼职教师对学生的实践指导。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建设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20个,其中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不少于10个。每个培养基地建设周期为4年。

(二)建立高校教师与实务部门人员互派机制

鼓励支持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三)加强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支持高校相关教师到国外学习交流或开展合作研究,提高专业水平。支持法学专业学生赴国外留学深造,开拓学生国际视野。

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到上海法学院校讲学、交流,合理引进国外优质法学课程资源,提升全英语课程建设水平,促进上海高校法学教育改革。

(四)制定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学校标准两个层面。我委研究制定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用标准(见附件)。参与本计划的高校应按照“分类指导、错位竞争、办出特色”的原则,在通用标准的基础上,依托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特点,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方案。学校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上海通用标准。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专家工作组

成立由上海高校知名法学专家学者组成的上海卓越法学教育专家工作组,制定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指导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申报和评审

选拔若干所高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试点工作。申请高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我委遴选并确定参加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高校名单。

(三)检查指导

专家组对试点高校提出的卓越法学教育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对试点高校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

(四)具体落实

试点高校应将卓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作为各校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学院(系)负责人组成的卓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本校的卓越法学教育计划。

五、政策支持和保障

(一)支持试点高校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

(二)支持试点高校开展多层次合作培养,在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培养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三)支持试点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四)支持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参与高校,增加免试直升法学研究生推荐名额。

(五)为试点高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资金保障。部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985工程”和“211工程”的市政府配套经费等投入;市属高校的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由“085工程”专项经费等投入。

附件: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了更好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特制定本标准。

一、上海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务技能,具备宽广的国际视野、较强的实践运用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能适应、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和国际化进程的法律人才。

二、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分类

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学校标准两个层面。通用标准是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准要求,也是对学校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标准;学校标准是依据通用标准,依托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和办学特点,学校组织、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学校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上海通用标准。

三、上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通用标准

1.基础素养

(1)具有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

(2)具有现代社会信息处理和分析能力;

(3)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公共关系处理能力;

(4)掌握一门以上(含一门)外语,具备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

2.专业素养

(1)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

(2)具备法律实务工作技能;

(3)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

(4)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复杂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3.职业素养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经济、管理等相关学科复合知识结构;

(3)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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