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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2]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厦府〔2012〕256号)


同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同政〔2012〕7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同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后塘村、布塘村、四林村、西洋村、军村村、溪西村、店仔村、上厝村、竹山村、宋宅村、垵炉村、下峰村和竹坝农场的农用地0.483公顷(其中耕地0.242公顷、园地0.2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本批次项目用地总面积0.483公顷,作为五显镇明溪村等13个村和竹坝农场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你区政府应在接到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三、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0.483公顷,计入2012年度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242公顷,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耕地占补平衡。

五、土地使用以及供地的相关手续,由你区政府依法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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